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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的基本問題研究內(nèi)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其規(guī)定還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文章試就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婚姻無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了一個比較系統(tǒng)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公益要件私益要件XX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guī)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
2、程序的執(zhí)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tǒng)的研究。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現(xiàn)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guī)定,僅籠統(tǒng)規(guī)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3、,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tǒng)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tài),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nèi)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
4、分。XX年《婚姻法》增加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xiàn)行《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制度,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時從此有法可依。過去,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婚姻無效制度,對違法婚姻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一般是將本應宣布無效的婚姻按離婚處理,這樣導致違法婚姻解除的后果與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眾認為“婚姻法是軟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樣”,這顯然不利于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貫徹執(zhí)行。①另外,在沒有婚姻無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對結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
5、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農(nóng)村偏遠地區(qū),這種情況更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違法婚姻的時候便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jù),該宣布無效的婚姻宣布無效,屬于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這便有利于制裁違法婚姻,維護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我國的《婚姻法》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設立了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國州法律全國統(tǒng)一委員會通過的《統(tǒng)一結婚離婚法》的第207-209條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國頒布了《婚姻無效法
6、》(theNullityofMarriageAct1971),對長期以來教會法庭有關婚姻無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頒布了《婚姻訴訟法》(MatrimonialCausesAct1973),是目前英國法院處理婚姻無效案件的法律依據(jù);此外,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瑞士、菲律賓等國都對無效婚姻作了規(guī)定。對外國婚姻家庭法先進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鑒,吸取其中有益的東西,以完善我國的婚姻法,使我國的婚姻法能與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此外,由于我國目前還不存在英美法上寬松的離婚體制,人們在訴訟離婚時,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夠證明婚姻關系
7、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jù),才能獲得法院的準許。因此,婚姻無效制度還會不可避免地成為人們解除已經(jīng)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②一、婚姻無效的構成婚姻無效的構成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達法定婚齡的?!钡谑粭l規(guī)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在婚姻
8、無效制度的基本構成上,采取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雙軌制,這比對各種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