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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部雖人員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實做事的原則,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學生干部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自身能力在鍛煉中不斷得到提高。認識實習報告實習報告[內(nèi)容提要]認識實習報告由案情介紹、案例分析、我的思考三部分組成,案情介紹主要介紹庭審的全過程,案例分析介紹自己對整個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紹自己通過這次認識實習活動引發(fā)的一系列思考。[案情介紹]時間:XX年3月28日開學初,學習部準備新干事招收計劃和相關資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這項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與團委學習部負責了校宣傳欄更新工作,并安排了義工進行每日更新報紙學習部雖人員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實做事的原則,注重
2、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學生干部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自身能力在鍛煉中不斷得到提高。認識實習報告實習報告[內(nèi)容提要]認識實習報告由案情介紹、案例分析、我的思考三部分組成,案情介紹主要介紹庭審的全過程,案例分析介紹自己對整個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紹自己通過這次認識實習活動引發(fā)的一系列思考。[案情介紹]時間:XX年3月28日開學初,學習部準備新干事招收計劃和相關資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這項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與團委學習部負責了校宣傳欄更新工作,并安排了義工進行每日更新報紙學習部雖人員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實做事的原則,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學生干部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自
3、身能力在鍛煉中不斷得到提高。認識實習報告實習報告[內(nèi)容提要]認識實習報告由案情介紹、案例分析、我的思考三部分組成,案情介紹主要介紹庭審的全過程,案例分析介紹自己對整個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紹自己通過這次認識實習活動引發(fā)的一系列思考。[案情介紹]時間:XX年3月28日開學初,學習部準備新干事招收計劃和相關資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這項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與團委學習部負責了校宣傳欄更新工作,并安排了義工進行每日更新報紙學習部雖人員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實做事的原則,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學生干部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自身能力在鍛煉中不斷得到提高。地點: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民事法
4、庭第一上訴人:某省聯(lián)發(fā)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第二上訴人:木蘭縣金都消費品綜合市場第一被上訴人:張德成第二被上訴人:石靜第三被上訴人:白淑琴一、開庭審理階段審判長核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回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guī)定,審判長宣布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現(xiàn)在開庭。二、法庭調(diào)查階段(一)第一上訴人宣讀上訴狀;聯(lián)發(fā)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發(fā)公司)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木蘭縣金都消費品綜合市場(以下簡稱金都市場)與張德成、石靜、白淑琴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駁回劉智萬(金都
5、市場的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3.訴訟費由金都市場承擔。事實和理由:聯(lián)發(fā)公司稱劉智萬系該公司第五工程處的負責人,雙方簽訂了內(nèi)部承包合同,劉智萬每年向聯(lián)發(fā)公司繳納承包費,其額度為第五工程處承建的年工程總造價的2%。1998年4月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承攬了金都市場的建設工程,由聯(lián)發(fā)公司和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共同投資。1998年4月6日劉智萬以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的名義與三被上訴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聯(lián)發(fā)公司認為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與三被上訴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權限,屬于越權代理,事后也未征得聯(lián)發(fā)公司的追認,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第二上訴人宣讀上
6、訴狀;金都市場的訴訟請求:撤消木蘭縣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事實和理由:金都市場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法律關系,顛倒了事實真相。金都市場稱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系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法人實體,金都市場的建設工程系劉智萬個人投資1200余萬建設的而非與聯(lián)發(fā)公司共同投資。1998年4月26日劉智萬以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的名義與三被上訴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將金都市場內(nèi)的4、5、6號攤位售與三被上訴人,建筑面積均為平米,每平米造價4000元,三人共計元,合同同時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立即交付總價款的50%,工程開工后1個月內(nèi)再交付30%,剩余部分于1998年8月20日之前交清。合同訂立后石靜交付了10萬元,
7、張家珍(系張德成與白淑琴之女)為張、白二人各交付了10萬元,此后三人又陸續(xù)交付了一部分購房款,至1998年8月20日三被上訴人均未交清剩余款項,其已構成違約,因此請求三被上訴人交清剩余款項共計元,并追究其違約責任。(三)被上訴人宣讀答辯狀;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聯(lián)發(fā)公司第五工程處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退還多交款項。事實和理由: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訴人與劉智萬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