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入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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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入伙協議篇一:有限合伙人入伙協議北京龍泉陽光物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協議有限合伙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機構委托人填寫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及組織代碼)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移動電話,固定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名稱:北京龍泉陽光物業(yè)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

2、_________公司傳真:______________24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yè)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協商一致訂立。第一條合伙人聲明入伙人自愿成為北京龍泉陽光物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簽署本協議。入伙人聲明:1、入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入伙人保證出資資金系自有合法資金。3、入伙人已經充分了解合伙企業(yè)及其投資的相關情況,同意承擔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人責任。第二條合伙企業(yè)基本情況

3、企業(yè)名稱:北京龍泉陽光物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業(yè)經營場所: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經營范圍:項目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合伙企業(yè)經營期限:__________第三條合伙企業(yè)投資方向和投資目的合伙企業(yè)將資金定向投資(以股權投資方式)項目并購等相關運作,保證資金利潤的最大化和到期順利退出。第四條合伙企業(yè)的總額、方式、數額和繳付時間24本合伙企業(yè)預期總額為兩千萬元人民幣,由普通合伙人北京龍泉陽光物業(yè)管理中心發(fā)起成立,全體合伙人共同組成。本合伙企業(yè)自成

4、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資金籌集并轉入投資運作。普通合伙人如需調整資金籌集或者投資計劃,應事先向全體合伙人進行通報。第五條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認繳數額和繳付期限有限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萬元(大寫:____萬元整),在_____前繳付。有限合伙人繳付出資后,合伙企業(yè)向有限合伙人開具出資憑證。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一律匯入下列專用賬戶: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戶名:北京龍泉陽光物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賬號:________________其它信息:_____________第七條有限合伙

5、人投資周期收益如下所示:投資期限:________金額:_________第一年:13%除上述收益外,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人收益不足上述水平時,普通合伙人承擔補足責任。第八條有限合伙人從其出資到達合伙企業(yè)賬戶時開始享受收益24在資金籌集期內,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資金籌集之日起,每十二個自然月為一個利潤分配周期。每個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資額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第九條每一利潤分配周期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當期分配,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匯入其指定的

6、以下賬戶:開戶銀行: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第十條有限合伙人承擔的合伙企業(yè)虧損,由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人承擔足額補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和本協議簽訂時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國家重大政策變化)造成的合伙企業(yè)虧損,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人承擔的虧損部分不負足額補償責任。第十一條普通合伙人將委托北京創(chuàng)意陽光投資有限公司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北京創(chuàng)意陽光有限公司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作為還款來源的實際保證。第十二條為保證合伙企業(yè)的資金穩(wěn)定,除退伙開放

7、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24自完成資金籌集之日起,每屆滿一年,設立一次退伙開放期,該退伙開放期約定為每一利潤分配周期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若在退伙開放期內未提出退伙的,視為自動進入下一個投資周期。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應當在退伙開放期開始前三十日提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方為有效。合伙企業(yè)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通知后,應在退伙開放期內與有限合伙人達成書面退伙協議,并在此之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無條件退還退伙人的出資和未分配收益。第十三條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繼續(xù)取

8、得有限合伙人資格。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以下情形的,只能在最近的退伙開放期內辦理退伙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2)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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