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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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內(nèi)容摘要:關(guān)于格式條款,我國《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存在著邏輯上的孑盾。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兩條文做出相關(guān)的司法解釋即《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和第10條,但事與愿違,導致這一矛盾更加紛繁復雜,使得“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如何”成為了自《合同法》頒布以來爭議不止的問題。針對此問題,筆者將從案例討論、解釋論、比較法等角度與方位進行研究,希冀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得岀符合法理并在實務上適用的結(jié)論。關(guān)鍵詞:格式條款免責條款效力法律適用設張甲與李乙簽訂了一份格式合同,張甲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李乙

2、為格式合同接受方,且該格式合同中存在免除張甲責任的條款。在此種條件21、為了使李乙能夠正確理解與全面接受該格式免責條款,減少后期的矛盾,張甲在格式合同中以區(qū)別于其他條文的文字、符號、字體等便于識別的特別標識來引起李乙的注意,并向李乙做了較為詳細的說明,對李乙提出的問題做了一一的冋答。最后,雙方達成合意,簽字畫押。2、張甲認為該免責條款李乙口J能不會接受。因此,為了能夠使李乙簽字畫押,張甲使合同所有的文字特征都統(tǒng)一,并在免責條款上做足了功夫,使其免除責任的意思并不容易表達出來。雙方簽訂合同時,張甲未對此

3、條款做出說明,李乙也未提出異議。因此,雙方最后簽字畫押。一、問題的提出1、在第一種情況下,后來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條件發(fā)生,但李乙感覺此免責條款對己特別不利,就后悔了。李乙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jù)《合同法》第40條(以下簡稱40條)耍求確認該免責條款無效。對此,張甲反駁認為自己的行為遵循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的規(guī)定,完全符合《合同法》39條(以下簡稱39條)的精神,應該作止面的評價,不應為無效。此時,39條與40條之間的邏輯矛盾就會展霜無疑。若從字面理解,39條規(guī)定了提供方提請注意和說明免除與限制責任的義務,可

4、40條無條件地認定這些條款一概無效,自然39條之義務毫無意義。

5、從法條的邏輯結(jié)構(gòu)來看,完全法條應該由構(gòu)成要件與法效果構(gòu)成。而39條僅冇構(gòu)成要件,屬于不完全法條。彳而一個完整合理的法律休系,應該有相應的法效果條文與之配合。只有這樣才能賦予39條的構(gòu)成要件法效果,而其法效果不僅應該冇正而的評價即守法的結(jié)果,述應該冇負而的評價即違法的結(jié)果。但是,無論40條是否是在賦予39條構(gòu)成要件法效果,它都是單一的完全的負面評價,根木沒有正面法效果存在的余地。如此,39條規(guī)定的構(gòu)成要件就完全沒有存在的價值,因為無論行為人

6、是否遵循39條的規(guī)則,其法律效果永遠是負面的即守法與違法的結(jié)果都是以違法后果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2、在第二種情況下,張甲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出現(xiàn)了多種解釋,一種利于口己,一種利于李乙。因此,根據(jù)《合同法》第41條的規(guī)定應作利于李乙的解釋。此時,張甲就向法院起訴,依40條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以下簡稱解釋第10條)主張該免責條款應該無效,而李乙卻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以下簡稱解釋第9條)認為該免責條款為可撤銷,而S己不申請撤銷就屈丁?冇效。顯然,此時會產(chǎn)生兩個孑盾61)免責條款的效力種類沖突,即解

7、釋第9條的可撤銷性與40條及解釋第10條的無效性的矛盾。法律行為效力種類有四種一一有效、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但是每一種法律行為效力僅有一種,不可能同時存在兩種以上的效力種類。而針對免責條款的效力,司法解釋與合同法卻做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其至同一司法解釋針對同一情形也會做岀不同的評價,制造了法律行為效力的“笑話”。2)免責條款的效力位階沖突,即司法解釋與合同法Z間的效力規(guī)定不同。司法解釋應該依據(jù)法律本身文意,其不能隨意解釋,與法律本身文意相反。因此,司法解釋的位階自然要低于法律本身,而問題就在

8、于:解釋第9條做出與40條完全孑盾的解釋,解釋第10條與40條無效的條件也不盡和同,口然就形成了位階沖突。'周清林:《論格武免責條款的效力層次一一兼論<介同法>及其司法解釋Z間的才盾及其協(xié)調(diào)》,載《現(xiàn)代法學》2011年第33卷第4期,第185頁。2法條是語詞與語詞的組合,借此,以一般方式描述的案件事實(構(gòu)成要件)被賦予同樣以一般方式描繪的“法效果”。參見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33頁。3周淸林:《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層次一兼論v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Z間的矛盾

9、及其協(xié)調(diào)》,載《現(xiàn)代法學》2011年第33卷第4期,第185-186頁。二、格式免責條款的訂入是其效力基礎格式免責條款,在此僅指完全免除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的條款,依39條與40條的文本就是指“免除其責任的條款”,而不包描“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愫贤瑮l款的效力評價是以其訂入合同,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為先決條件的。既然免責條款是格式合同的組成部分,那么免責條款是否能生效,首先應取決于該條款是否已經(jīng)訂入合同。5因此,從格式免責條款的訂入與效力角度分析,39條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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