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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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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以權利為目的演講范文檢察日報20**年03月02日在權利、義務之間,法不應以義務為目的,恰恰相反,它應當也必須以權利為目的。首先,在法產生意義上,法是以權利為目的的。早期的人類無所謂權利和義務,也無所謂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人類逐步產生了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進入階級社會的歷史時期,權利義務的分別愈益明顯。在社會中居于主導地位的人較能實在地享有權利,甚至實在地享有較多的權利,在社會中的被主導者與社會主導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因權利的分配產生沖突,就是在社會主導者或者被主導者內部,也有權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會的權利之
2、戰(zhàn)愈演愈烈。為了保證社會在一定秩序范圍內持續(xù)下去,社會主導者就利用以暴力為后盾的規(guī)則,來確認一定的權利分配辦法,劃分社會權利,于是,法就產生了。第2頁其次,在權利、義務相較上,法是以權利為目的的。第一,權利較之義務,其性質更能滿足人的需要。各種權利都能直接成為滿足權利主體相應需要的現實,各種特定的義務只能通過對特定權利的保障,實現了特定權利以后,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因此,權利可以直接成為人的需要的客體,義務卻不能。第二,權利較之義務,更能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權利與義務是等量的和對應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權利實現或保障義務履
3、行都可以殊途同歸,實際上卻大謬不然。由于種種原因,保障權利的法比保障義務的法更能得到人們的自覺遵守與執(zhí)行。第三,權利較之義務,其擴展更是社會進步與文明的表征。從權利性質上講,權利的不斷擴展、完善,也是人類、人類社會進步和文明的表征。第四,權利較之義務,永遠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權利比義務更適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類的發(fā)展,權利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充實發(fā)展。簡單地說,法似乎應主要規(guī)定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法要具體規(guī)定所有權利和每一種權利卻是十分困難的。由于權利、義務在社會生活中是對應的、一致的,法可以通過規(guī)定義務的
4、方式來達到規(guī)定權利的目的,因而,通過具體規(guī)定義務來規(guī)定權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規(guī)定權利更有益于人類權利的保障和發(fā)展。法以規(guī)定義務為主,并不意味著要減少權利或削弱權利,相反,它正是為了普遍地擴展權利和保護權利。因為,對于社會成員來說,法不禁止即為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就是可行的。這樣,權利不但未被減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強。法對義務的規(guī)定實際上成為了對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法為更好地追求權利而主要規(guī)定義務,為更好地實現權利而適當規(guī)定權利。法不論是對義務的規(guī)定,還是對權利的規(guī)定,其價值目標都只能是為著權利的確認和實現,而絕非義務
5、。法以權利為目的12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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