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婚姻無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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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我國婚姻無效制度論文摘要:婚姻無效制度是規(guī)定關于違反結婚條件的無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調整由此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國新《婚姻法》有所涉及,這在舊《婚姻法》是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制度,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中有著重要意義。全文共6819字。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玻埃埃蹦辏丛拢玻溉展紝嵤┑摹痘橐龇ā返冢保啊ⅲ保?、12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確立了無效婚姻制度,它填補了舊婚姻法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規(guī)定,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規(guī)定,僅僅籠統(tǒng)規(guī)定了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guī)

2、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但未建立起婚姻無效制度?;橐龇ㄒ?guī)定了合法成立婚姻關系的條件及程序,但對欠缺婚姻成立條件的男女結合,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無效制度,填補了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弧⒒橐鰺o效的原因 ?。ㄒ唬┠信p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婚姻成立條件。因此,無婚姻作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關系

3、無效。第三人的包辦或強迫、一方當事人的干涉,由于違背了當事人意愿,婚姻關系也無效。另外如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結婚證,而另一方全然不知,雙方?jīng)]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實質內容。上述都是當事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結合,我國婚姻法把結婚決定權完全給當事人,只規(guī)定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自愿登記?!?〕 ?。ǘ╇p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結婚的最低年齡,在確定年齡界線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而確定的?!痘橐龇ā返冢稐l規(guī)定:“法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于鼓勵”。當事人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其婚姻關系無效,如果是年滿1

4、4周歲的未成年人,則形成非自愿結婚規(guī)定的部分競合。我國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法定婚齡的上限?! 。ㄈ┙H結婚之無效  禁止近親結婚是全世界各國婚姻法的立法通則,《婚姻法》第7條中規(guī)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規(guī)定仍是根據(jù)人類遺傳科學和社會倫理道德而規(guī)定的,各國均有類似規(guī)定。關于直系血親,一般認為包括自然血親和法律的擬制血親,法律擬制血親可以解除,在他們之間是否可以結婚,婚姻法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血緣聯(lián)系的最親近的親屬。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

5、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的親屬。它包括以下幾種:①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無血緣聯(lián)系的異父異母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于父母的兩代以內旁系血親。②伯、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甥女、姨與甥。他們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輩分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輩份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筆者認為,禁止近親結婚,即在于優(yōu)生優(yōu)育,又在于倫理道德,擬制血親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眾中形成的“親屬”影響并不馬上消除,在倫理道德的約束下,仍應禁止

6、結婚?!?〕 ?。ㄋ模┲鼗橹?guī)定  在《婚姻法》第10條中規(guī)定,《婚姻法》第10條總結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重婚在社會中十分復雜,屬于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現(xiàn)象。我國婚姻法把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兩個婚姻關系的重疊,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對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的違背,都是無效的婚姻。事實重婚從事實婚姻中來,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將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 。ㄎ澹┪崔k理結婚登記之無效  《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

7、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登記程序是我國結婚的法定程序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無論其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婚姻關系仍然無效;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沒有持有關證件證明,而又進行了登記,是否能成立有效婚姻,筆者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一、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則可以成立。程序上的違法不應該影響婚姻成立。新《婚姻法》在此增加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應當包含了前述情況;二、結婚登記時,程序不合法,實體要件也不

8、符合,在“補辦”時實體內容已合法成立,應該重新登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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