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相對人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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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行政相對人的涵義摘要: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學中一個基本概念,本文對行政相對人的定義、分類、特點進行論述,以明確行政相對人的涵義,從而明確其法律地位和相關權益。關鍵詞:資格、法律事件或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受益行政相對人、受限性行政相對人、普通行政相對人、特定行政相對人、公益訴訟、行政責任能力、階段性。行政相對人外在表現(xiàn)可以說紛繁復雜,目前中國的行政立法體系依從于行政管理體制,行政相對人也依從于行政部門來認定,每個部門對相對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該方法可謂五花八門,而理論界對行政相對人的研究很

2、少,對此缺乏理論的指導。例如:行政相對人的責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問題,在實踐中執(zhí)法人員很難正確做出分析,直接影響了行政相對人的相關權益。為此,筆者試圖從理論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涵義進行界定,以資實用。一、行政相對人的概念目前,理論界對行政相對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義,主要有以下觀點:第一、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相對方(1),即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的對立方;該觀點存在如下問題: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關系并非是一種絕對單一的雙方關系,有可能存在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該第三方行政復議

3、行政、訴訟中列為第三人,但在行政執(zhí)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產(chǎn)局未認真審核,導致甲用欺詐手段獲得登記,真實房主乙在這個過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處罰程序中,假如行政主體列錯了行政相對人,對他作出了行政行為,他應是相對人,但本應是行政相對人而沒有列入的人應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對人了嗎?相對方具體究竟是誰?此外在實踐中,由于該觀點只在形式上對行政相對人作了描述,并沒有從本質(zhì)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界定,因此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確定實際的行政相對人,并無指導作用。第二,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2)。按

4、照該種觀點,行政相對人只存在于行政行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前,由于沒有行政行為的影響,因此行政相對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將該觀點表述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所作用的對方當事人”。那么是否沒有行政行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對人了?事實上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前,行政相對人已經(jīng)存在了。例如,違法行為一經(jīng)作出,行政相對人已經(jīng)產(chǎn)生,不管行政行為作用與否。在實踐中,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以前,如在行政處罰的調(diào)查階段,第一步就是確定違法行為人,即該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此外,以什么標準、方式來找到行政行為的作用對象,是執(zhí)法人員面臨的主要問題。

5、該定義恰恰沒能作出回答?!〉谌?,權利義務說方世榮博士認為,行政相對人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系,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 該觀點從理論上進行了科學的歸納,但該概念過于抽象,對實踐中行政工作人員確認行政相對人并無幫助。此外,“參與行政法律關系”意味著該行政法律關系已經(jīng)產(chǎn)生,行政相對人是否只存在于已發(fā)生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值得探討,產(chǎn)生行政法律關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規(guī)范調(diào)整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發(fā)生了,雖然相應的行政機關并未作出任何行政行為,行政法律關系并未產(chǎn)生,但行政相對人卻已存在。如違法行為作出

6、后,違法行為人即是行政相對人,不受行政行為是否作出影響??芍?,該觀點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種觀點的缺陷。由于上述對行政相對人的定義過于形式和抽象,對行政相對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廣無法做出解釋(都是囿于《行政訴訟法》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及對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們對法治觀念認識的加深,有必要對行政相對人概念重新認識。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中一個抽象的主體概念,任何一個主體成為法律規(guī)范調(diào)整的對象,其前提要件是具備某種法定的資格,即具備相關的法律責任能力。這也是實踐中認定某一事實主體是否成為法律調(diào)整對象的基礎。基于

7、這一點,筆者認為:所謂的行政相對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為與行政主體形成利害關系,依照行政法律規(guī)范取得參與行政法律關系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們必須從三個層面上來了解行政相對人:(1)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必須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為。許多人認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是受行政行為的作用。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從行政活動的實踐出發(fā),我們必須認識到行政行為是對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對人所為行為的后果進行的處理。如行政救助是對自然災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進行的救助;行政許可是對相對人已具備某種資格或能

8、力的確認;行政處罰是對相對人已作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為是對實踐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各類行為和關系進行的規(guī)范。因此,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前,相對人就已經(jīng)存在,并非是行政行為作出之后才產(chǎn)生行政相對人,這正是我國目前行政法研究領域中的誤區(qū),必須予以糾正??芍a(chǎn)生行政法律關系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由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是存在受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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