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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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金融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目錄)總則)技術訓練)資本)確立銀行設施)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利潤)董事會)財務會計與審計)經營管理機構)稅務)業(yè)務)保險)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銀行職員)審批及注冊)合同有效期)終止與清算)不可抗力)保密及其他)調解和仲裁)合同文字)法定通訊地址)附加條款(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q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

2、有關法規(guī),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訂約四方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第二條銀行名稱及地址銀行名稱:中文:銀行英文:銀行第三條組織形式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第四條銀行宗旨銀行經營商業(yè)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yè)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和經濟特區(qū)的建設

3、服務。第五條適用法律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銀行的業(yè)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jiān)督。第二章資本第六條資本構成銀行的注冊資本為元。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甲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丁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4、)以現金元投資;()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和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以上()()兩項合計共為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還少補。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和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fā)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協(xié)助清理并負責償還該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

5、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和自行負責。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廿五條有進一步規(guī)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元。第七條資本提供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xù)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lián)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

6、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第八條出資憑證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fā)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fā)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fā)出資證明書。第三章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第九條出資額轉讓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7、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其轉讓無效。第十條注冊資本更改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第四章董事會第十一條董事會組成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

8、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第十二條董事會權力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guī)定。第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xié)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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