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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立法時代的倫理和諧論文..畢業(yè)論文關鍵詞后立法時代;個體自決;道德難題;倫理和諧論文摘要與現(xiàn)代倫理受立法思維支配而落入倫理立法不同,鮑曼認為倫理領域是道德個體的自決領域,后現(xiàn)代倫理或后立法時代的倫理是回歸個體道德自決的倫理,它接受他者作為道德守護者的地位,悅納他者,承認道德難題的烏托邦性質,不用立法的方式,而用道德的方式解決道德問題..畢業(yè),故此,與現(xiàn)代倫理追求立法基礎上的倫理和諧不同,后現(xiàn)代倫理或后立法時代的倫理將追求基于道德基礎上的倫理和諧。按照鮑曼在《立法者與闡釋者》中的說法,現(xiàn)代是立法的時代,后現(xiàn)代是闡釋的時代。
2、伴隨著現(xiàn)代到后現(xiàn)代之轉換的是知識分子角色的變化,即知識分子從現(xiàn)代社會中的立法者變成了后現(xiàn)代社會中的闡釋者。之所以出現(xiàn)這一變化,原因在于現(xiàn)代性的普遍性宏大敘事失去了人們的信任;由齊美爾和弗洛伊德等人所揭示的文明的內(nèi)在悲劇性特征及大屠殺等現(xiàn)代悲劇事件的發(fā)生攪動了現(xiàn)代文明的根基,現(xiàn)代文明所倡導的立法和諧——通過立法的形式解決社會道德沖突的方式——失去了效力,歷史進入了后立法時代。與現(xiàn)代性追求者們孜孜于立法和把立法方式看成是解決社會道德和諧問題的良藥不同,后現(xiàn)代倡導者們(或后立法時代的民眾)不再相信立法的神話,他們從立法的神話中抽
3、身出來,將問題翻轉到文明所包含的兩難困境上,力圖在解析文明內(nèi)在困境的基礎上重建個體的道德責任,在個體的道德自決基礎上重走倫理和諧之路,這就是由鮑曼等人所設想的后現(xiàn)代(或后立法時代)的倫理和諧。一、被立法程序羈絆住的現(xiàn)代倫理鮑曼看到,在現(xiàn)代性的確定性追求中,理性所構建的體系是確定性的基礎;只有被納入理性體系的才是確定的,處在體系之外的都是不確定的、非理性的。按照這一體系化的標準,道德現(xiàn)象就被排在了理性體系的范圍之外,屬于非理性的東西,因為道德總是超出理性的計算,“具有無可救藥的先驗性”,“不能被普遍化”,因此,“從‘理性秩序
4、’的角度來看,道德是并且注定是非理性的?!钡?,對于秩序的理性設計者們來說,道德的這種非理性特征是不可饒恕的,如鮑曼所言,“對于任何一個愛好整齊劃一,要求紀律嚴明、共同行動的社會整體來說,頑固的、有反彈力的道德自我是自治的一種恥辱?!闭蛉绱耍敕皆O法消除這種恥辱一直是基于理性體系基礎上的現(xiàn)代倫理設計者們的工作,然而,他們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來規(guī)訓道德,并把它納入理性秩序之中呢?答案是:立法。依照鮑曼的說法,現(xiàn)代倫理體系是作為一種準法律體系而存在的,“倫理學是根據(jù)法律模式來考慮的。”具體而言就是,“正如法律一樣,在一些形勢下,
5、倫理學要站在它的立場上為‘正確’和‘不正確’作出規(guī)定。它為自身提出了一個詳盡無遺的、明確的定義的理想(在實踐中這種理想實現(xiàn)的可能微乎其微),以便為在正確和不正確之間作出選擇提供明晰的規(guī)則,不留下善惡并存和多種解釋存在的‘灰色區(qū)域’。”然而,這種倫理立法化的思路與道德所要求的基于道德信念的個體選擇是背道而馳的,因為它取消了個體道德選擇的困境,而真正的道德實踐恰恰相反,選擇的困境總是纏繞著道德選擇者,道德的選擇在于選擇者對自己道德信念的堅持,而不在于立法上的對與錯,或者正確與不正確,比如,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劇《安提戈涅》中,安提
6、戈涅的選擇之所以是道德的,乃在于她的選擇維護了埋葬自己兄弟的古老信念,而不在于對錯,如果從對與錯的立法角度看,她選擇遵守法律才是對的,但如果她依照法律標準做出了選擇,她的選擇肯定就不是道德選擇了。就此而言,道德問題不是立法問題,立法問題可以樹立對與錯的標準,卻無法確立道德還是不道德的標準。或者,按照鮑曼的說法就是,倫理的立法“假設遺漏了在道義上真正道德的東西”。很顯然,現(xiàn)代倫理思維的對錯標準是一種立法標準,而不是道德標準,或者說,道德標準不是一種對錯標準,對與錯的立法標準無法解決個體行為中的道德難題。在這種意義上,基于立法
7、標準的現(xiàn)代倫理面臨著自身的困境:它要么成為一種準法律,成為法律的依附物,要么完全喪失效力。如果是前一種結果,倫理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質疑,因為它完全可以被法律代替,如果是后一種結果,它就更沒存在的必要了。并且,無論何種結果,它都違背了倫理本身的道德性要求,即提供一種法律之外的社會道德解決方式。如此一來,現(xiàn)代倫理危機就變得不可避免了。尋找現(xiàn)代倫理危機的原因,我們發(fā)現(xiàn)鮑曼的看法很有道理,他的看法是,現(xiàn)代倫理“把道德現(xiàn)象從個人自治的領域轉換到靠權力支持的他治領域。它用可習得規(guī)則之知識代替由責任組成的道德自我。它把在以前應采取道德立
8、場時曾經(jīng)是他者和道德的自我良心的責任轉給了法典的制定者和守護者”。也就是說,現(xiàn)代倫理的立法方式是一種依靠國家權力解決社會道德問題的方式,這種方式違反了道德問題作為社會問題的本性,混淆了國家與社會的區(qū)分,國家權力過多地介入社會,導致了社會道德自治的衰落,在這種意義上,倫理變得多余。其實,作為一種宏觀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