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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我國應承認物權行為理論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債權行為處分行為負擔行為論文摘要:物權行為理論肇始于德國法儒薩維尼對法律行為理論的再發(fā)展,是一項存在較多爭議的法律制度。在我國,隨著制定民法典進程的加決,對此問題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對是否應采用物權行為理論產生了兩種對立的觀點。物權行為為德國法上之重大理論,雖學者對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見不一,但其業(yè)已被采為德國民法體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為德國民法典之基礎。在我國,隨著民法典制定進程的加快,對是否采取物權行為理論,產生了相當的爭論,《物權法》頒布后
2、,在立法上也并沒有對此問題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對物權行為理論本身的討論,應有更深人之必要。一、爭論(一)對物權行為的質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1.認為物權行為過于抽象,乃極端法律抽象思維的產物。在這種思維模式下,如買賣等簡單的交易行為被分割成三個部分,即一個債權契約,兩個物權契約。一般人在作成買賣等行為時,絕無可能認識到這一點,故實在是對現實生活的凌辱?;鶢柨?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國法》中對此抨擊最甚。2.對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認物權行為,由此進而承認在買賣等行為中的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這使得當其原因行為,即債權行為被撤銷時,原所有權
3、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權而為物上返還請求權,而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有權,地位上降為普通債權人。這對原所有權人的保護甚為不周,且違背了交易的公正性。LOcalhOsT3一認為是否應承認物權行為(可以說是否應建立物權行為理論),根源于對物權移轉行為性質的定性。應認為物權移轉行為的事實行為屬性,以此來避免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矛盾。4.物權行為過于抽象和玄妙,為一般人所難以理解和掌握。我國不少學者對此懷有疑慮。(二)與此相對的,認為有必要承認物權行為的學者認為:1.使法律行為的概念更趨完善和精致,解決了一些以物權變動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為的性質問題,從而使物權和債權體
4、系清晰,共同支撐著民法的兩翼平衡。2.承認物權行為,則在買賣等行為中,引起物權變動的應該是債權行為之外的獨立的物權行為,進而再將物權行為無因化,即債權行為無效,并不導致所有權的移轉發(fā)生效力。這樣,交易安全就得到了保護。而善意取得制度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則存在如何確定善意存有很多疑難問題,不如抽象原則對此解決的合理。3.物權行為的理論解釋了物權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權為何必須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對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問題。4.一些新產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權保留、擔保讓與等現代化的擔保制度必須依靠抽象的物權行為理論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釋。而抽象的不動產物權擔保比
5、附隨性擔保對債權人具有優(yōu)越性。對此問題的討論,似可遵循如此思路:物權與債權概念的界定為如何?是否應嚴格遵循?兩概念對民法之體系構成有何影響?其影響有何理論意義和實踐效用?取得(或變動)物權與取得債權是否可以用同一種方式(債權行為)?如果用同一種方式,其內在優(yōu)點和缺陷是什么?用不同的方式(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來取得不同的權利,其優(yōu)點和缺陷又是什么?比較兩者,并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社會發(fā)展、裁判適用、法學教育功能等),得出以何者較優(yōu)之觀點。當然,只是何者在現有社會發(fā)展與吾輩可能預見之社會發(fā)展下,為較有利之制度而言,至于要下一絕對之肯定結論,實為無科學及必要性可
6、言。二、分析與檢討(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在歐洲大陸,基于羅馬法的傳統(tǒng),至19世紀完成了以所有權為中心,加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行為和作為事實狀態(tài)的占有所組成的抽象的物權法體系。與此相應的,契約也被視為發(fā)生債權債務的原因之一,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構成更為抽象的債權法體系。因此,物權法和債權法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被規(guī)定和形成的東西。物權和債權之區(qū)別有:1.權利的對象不同。表現在債權乃對于特定人要求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利,物權乃直接管領其物之權利。2.權利的效力不同。債權具有平等性,對同一債務人發(fā)生的數個債權,其效力一律平等,不發(fā)生誰為優(yōu)先的問題。
7、而在一個物上發(fā)生數個物權,則以先發(fā)生者有優(yōu)先權。3.效力的強弱不同。物權效力強于債權效力。表現在擔保物權上甚為明顯。4.權利行使不同。物權有追及權,債權則無。債權不能對債務人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梢妭鶛嗯c物權,前者較為動,后者較為靜,后者為前者之歸宿,前者又生新的后者。周而復始,循環(huán)不斷,共同服務于人民之生活、社會之發(fā)展,意義至巨!(二)物權權利變動以何為引擎1.鑒于權利的性質不同,必然影響發(fā)生權利變動的意思表示的性質和內容不同。既然是不同性質的意思表示,則應以不同性質之法律行為為之,實為邏輯上的必然結果。2.若用同一種引擎來同時發(fā)動債權和物權的變動,或
8、認為其中一種權利(物權)變動系另一種權利變動的當然結果,那么在兩者都存在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