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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科消滅制度研究【摘要】我國刑法第100條只規(guī)定了前科報告制度,而前科消滅制度在國外已經得到了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法律確認。在我國確立前科消滅制度也有深厚的法理基礎,是社會發(fā)展的時代回應。目前我國已有基層法院試點這一制度,但有關概念、性質、內容、程序等還基本著墨不多,有待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娟P鍵詞】前科;前科消滅;原理;程序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刑法第100條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被學界成為的前科報告制度,該制度的立法原意旨在使已
2、受過刑罰者如實反映,以達到事后懲罰的功能。是立法者基于“人性惡”的理念,為一般預防的目的而通過該制度來警示和威懾社會潛在危險人員,并安慰、教育一般社會成員。應該說,科報告制度的確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刑罰本質屬性的體現(xiàn),是一般預防目的的可行載體,是保衛(wèi)社會的手段?! ∪欢?,晚近些年來,隨著以菲力和李斯特為代表的新派的大力宣傳,報應刑罰觀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質疑甚至否定,而開始逐漸推崇功利刑罰觀,注重對犯罪分子的預防和教育,我國亦如此。⑴前科報告制度除刑法規(guī)范上的立法意義,基本上被學界打入冷宮而少有人問津。近幾年,前科消滅制度開始
3、步入大眾視野,也為學界開始關注,也有不少基層法院開始實證探討甚至嘗試推行該制度。2009年山東省樂陵多部門聯(lián)動實施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幫助未成年人犯重回社會。⑵這一舉動不僅突破了刑法現(xiàn)行的規(guī)定,也推動了前科消滅制度的深入研究?! 《?、前科消滅制度的一般原理 ?。ㄒ唬┣翱葡麥缰贫鹊母拍睢 ∫话阏J為,前科消滅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國家抹銷其犯罪記錄,使其不利益狀態(tài)消失,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刑事制度。⑶要準確界定前科消滅,就首先要明晰前科的具體含義。從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并沒有“前科”這
4、一立法規(guī)定,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沒有統(tǒng)一的觀點。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1)前科是指歷史上因違反法紀而受過各種處分的事實;(2)前科是指因犯罪而受到刑罰處罰并足以構成犯罪的事實;(3)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且已執(zhí)行完畢的事實;(4)前科是曾因犯罪而受過勞動教養(yǎng)或刑罰處罰的事實。以上看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前科形成的原因、前科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前科的法律狀態(tài)等方面。但是對前科的界定應該服務于其刑法意義,其外延應該不包括非刑罰處分,但是也不能排除受過刑罰處罰的情況?! ∩鲜鏊姆N觀點第一、四種觀點
5、外延過于寬泛,第二三種觀點又有些過于狹窄,四種觀點的區(qū)別是刑罰處罰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也即前科產生的前提條件或原因。前科作為罪行的記錄,是一種對犯罪歷史的證明,在西方國家又稱為刑事污點。所以前科的存在前提是犯罪行為而且被判處刑罰,而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包括定罪判刑、定罪免刑但不包括非刑罰措施,并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一種事實。需要說明的是緩刑和不起訴是否也是上述情形,存在一定的爭議。廣義的緩刑也包括暫緩起訴,一般認為刑罰暫緩宣告和刑法暫緩執(zhí)行不是刑罰執(zhí)行的方式,而對于暫緩起訴或者不起訴,由于根本沒有進入審判程序,基于無罪推定原則
6、更不應不視為已經接受刑罰處罰。 因此,前科就是因犯罪行為而判處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一種法律狀態(tài)。[①]而前科消滅,顧名思義就是從法律上消除這一事實狀態(tài),前科消滅是指因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抹銷其犯罪記錄,并規(guī)定在一定的考察期予以考察,如沒有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撤銷情形,就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刑法消滅制度?! 。ǘ┣翱葡麥缰贫鹊男再| 前科消滅具有抹銷其犯罪記錄的作用,這與緩刑、刑法消滅時效、赦免、免除刑事
7、處罰和假釋等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必要予以區(qū)分。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附條件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裁量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zhí)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zhí)行的可能性。緩刑最早產生于英國,但作為一種制度,起源于1870年美國波斯頓的《緩刑法》,現(xiàn)已為世界各國刑事立法廣泛采用。⑷緩刑制度從創(chuàng)立至今主要有三種模式:刑罰暫緩宣告、刑罰暫緩執(zhí)行、刑罰緩于起訴。盡管他們在功能上有相似性,但在適用對象、程序、依據(jù)、條件、后果上都不同,二者性質上迥異而不可混淆。同理,假釋是對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
8、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接受教育改造,卻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至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的將其提前釋放,在假釋考驗期內若沒有出現(xiàn)法定的情形,就視為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的制度。假釋作為刑罰執(zhí)行制度,二者在適用對象、程序、依據(jù)、條件、后果等方面都不同。總之,前科消滅制度不是一種刑罰執(zhí)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