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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析親屬拒證權的構建論文..畢業(yè)論文摘要近年來,“大義滅親”事件屢屢見諸報端,引發(fā)社會民眾熱烈討論:將大義滅親作為義務強加于凡夫俗子身上是對社會倫常的一種挑戰(zhàn),在當前尊重和保障人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確立親屬拒證權確屬大勢所趨。本文從論證確立親屬拒證權的必要性出發(fā),對我國關于親屬拒證權的立法提出了若干設想和建議,以求拋磚引玉。論文關鍵詞大義滅親親屬拒證權保留告知義務2009年..畢業(yè),歌手滿文軍因作證其妻子李俐容留他人吸毒,最終李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貳仟元。該事件引起社會公眾對其“大義滅親”之舉的非議:滿文軍最終在親情倫理和法律
2、義務之間做出了選擇,順從了現(xiàn)行刑事法律加諸于其身上的法律義務作出其妻有罪的證言,但一段曾經(jīng)令人稱慕的美好姻緣,淪為為娛樂八卦中的題材。筆者不禁沉思:“大義滅親”這種行為對親情倫理以及親人之間相互信任的沖擊該如何解決呢?法律的終極目標是社會的長治久安而非一時之安!法治和人性該如何在當前的社會情境下相融?在我國,法律制度逐漸完善,但諸多沖突的許多事件是法治和人性的關系漸漸進入社會民眾的視野,引起眾多思索。休謨曾經(jīng)說過:一切科學與人性是有關系的。法律作為一門人文社會學科更是如此,一方面,法治是為了社會總體的長治久安而壓抑人的本性,但另一方面,法治是以人的全面發(fā)展為目標,其中
3、,人性是重要的因素,因此,終極的法治目標是與人性相契合的。推而言之,法律制度的設計應當體現(xiàn)對人性的尊重,其不僅僅是一種教條,更應是人的權利和價值的保證書。刑事訴訟法孜孜以求的目標有兩個:一是懲罰犯罪,二是保障人權,在法律構建的進程中如何實現(xiàn)這兩項目標的平衡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值此新刑訴法修改,親屬拒證權內容入法,親屬拒證權的建立業(yè)已成為學者以及其他法律從業(yè)人員關注的焦點。一、親屬拒證權的內涵在刑事訴訟中,所謂親屬拒證權是指有證人資格的人因其特殊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的拒絕提供證言的一種特殊權利,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是基于該具備證人資格的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具有的特定的
4、親屬關系。因此,親屬拒證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犧牲案件真實以維系親屬間的社會倫常以維護社會的單位—家庭及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和諧。然而親屬拒證權也并非絕對權利,在利益權衡的時候其應當受到一定限制。上已述及,親屬拒證權制度是法律對人類親情和倫理的有限讓步,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和睦和穩(wěn)定。但是當涉及到國家根本利益時,個人和家庭的利益就應當讓步,當然不能適用該拒證權的規(guī)定,凡具備證人資格的人員應當對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等事實進行作證,以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此時,前述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也不能排除在外。二、親屬拒證權設立的基礎首先,親屬拒證權的設立與刑訴法保障人權的目標是
5、一致的。新刑事訴訟法強調對人權的保障,親權是人權的一種,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是個人權利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親屬拒證權體現(xiàn)了對個人權利的高度尊重,縱觀我國傳統(tǒng)法律中的“親親相隱”制度,橫觀西方國家關于親屬拒證權的相關立法規(guī)定,都體現(xiàn)出了對倫理親情的關懷和對親屬間信任的尊重,表達了法律對人權的認可和保障。其次,親屬拒證權設立與社會民眾法律信仰的確立是相互支撐的。不僅法治的建設需要廣大社會民眾對法律的信仰來推進,而人民只有產(chǎn)生對法律的認同感,才能信仰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參與到法治建設中,因此,法律制度的制定絕不能和社會倫理道德相背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強迫親屬作證,大
6、義滅親,這是挑戰(zhàn)基本的社會關系和倫理,顯然會破壞社會和家庭之間的平衡,勢必沖擊社會業(yè)已形成的道德觀念,導致人們會對法律產(chǎn)生質疑,不利于人們遵守和信仰。因此,確立親屬拒證權制度,尊重罪基本的社會倫理,是民眾建立法律信仰的有力支撐。最后,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當今和諧社會的建設。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是整個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紐帶,親屬拒證權的確立,對于增進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具有極大的意義,這樣是促進整個社會相互信任,構建和諧社會的心里基礎。三、我國關于親屬拒證權立法的現(xiàn)狀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親親相隱制度已有二千多年的發(fā)展歷史,古代的“親屬容隱”制度隱含的對人性的尊重和追求
7、和諧的理念,和當今西方國家的親屬拒證權的理念是一脈相承的,但在新中國成立之后,親親相隱制度一度作為封建社會的渣滓被拋棄在立法框架之外。在新刑訴法之前,基于打擊犯罪、保衛(wèi)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目的的考慮,我國立法對親屬拒證權制度進行了回避??v使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深入,學者對于此制度的討論也僅局限于理論層面,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guī)定了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作證的義務,對親屬拒證權予以了否認。然而,親屬作證的弊端卻不可忽視。首先,親屬證言的證明力較弱。從證據(jù)規(guī)定看,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與證人的身份是息息相關的,近親屬很可能念及親情或者考慮到自身的利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