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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魯集鎮(zhèn)中心小學教代會工作制度》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南魯集鎮(zhèn)中心小學教代會工作制度教代會是學校的常設機構,履行教師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職責。為進一步落實《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加強學校民主建設,完善各項民主管理制度,使我校的民主管理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教代會工作制度。1、明確各小組的工作職責范圍,制定工作實施細則;2、定期召開會議,確定本小組的工作計劃,檢查工作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3、經常開展活動,深入群眾聽取意見,及時同行政有關部門溝通,并參加有關會議,參與有關方案、措施的起草制定;4、平常向教代會工
2、作機構——工會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教代會工作匯報和研究制度(1)學校教代會主任,定期向學校黨組織匯報教代會工作的情況,重大問題和學校行政領導共同研究,協(xié)同配合;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要隨時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必要時提請由黨組織出面,召集黨政工的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議。(2)學校黨政工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研究學校教代會和民主管理工作。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時,由黨組織臨時召集聯(lián)席會,研究情況,采取對策,使問題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制度1、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群眾按照每次大會的議題,圍繞貫
3、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學校教育教學、科研、生活等重要工作的管理、建設和發(fā)展,提交大會討論處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提案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幾個人或單位集體的名義提出。2、作為教代會的提案,它與平常的一般工作意見和建議不同。(1)、它關系到學校建設、發(fā)展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解決,不是個別人的一般的具體問題的解決,也不是對學校領導人員個人的一般批評和意見;(2)、它的提出應有一定的規(guī)范性,包括提案人、提案的主題、理由、整改措施和辦法等;3、在每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半個月左右開始進行。要對代表
4、進行專題培訓,深入宣傳大會的中心議題,要求代表以主人翁姿態(tài)圍繞中心議題接著醞釀和提交提案;4、要印制統(tǒng)一的提案表,然后交提案人認真填寫。一事一案,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它要經提案工作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教代會提案處理落實制度1、提案的處理要按一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一般都要經過教代會進行審核、立案討論。2、由提案工作小組具體承辦。(1)、審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屬于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范圍;二看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術規(guī)范。符合這三點要求,可以視為審核
5、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聲名情況,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2)、立案:對經過審核的合格提案,在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規(guī),學校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說明: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可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方面,直接答復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3)、落實:大會閉會后,提案工作小組要會同學校黨政工領導,協(xié)商決定提案由哪個部門制定實施計劃
6、和措施,做到定計劃、定人員、定進度。提案工作小組要經常與實施部門保持聯(lián)系,對提案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努力為提案的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4)、再審:提案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執(zhí)行不力,提案工作小組要調查研究,作出判斷。屬于應該執(zhí)行的,要督促有關部門人嚴格執(zhí)行。屬于條件變化,不能按原計劃執(zhí)行的,允許有關部門說明情況,經過同意暫緩或停止執(zhí)行。但同時要給提案人做合理解釋。(5)、反饋:立案的提案,不論是已落實的還是沒有落實的,都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代表匯報或張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傊岚敢龅?/p>
7、案案有著落,件件有交代。教代會大會工作制度(一)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1、聽取工會委員會關于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匯報;2、聽取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并提請通過;3、聽取有關行政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提交大會發(fā)言的文件說明;4、審議通過本次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5、討論決定本次教代會大會的有關其他事項。、預備會議由學校工會主席主持。(二)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的領導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領導小組主持大會的工作和活動,領導小組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zhí)行主席,并根據需要由執(zhí)行主席召開領導小
8、組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三)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1、凡要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過代表的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可有效;2、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非經過代表大會同意,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3、學校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校長可保留自己的意見,報告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和上級工會進行協(xié)調;4、如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