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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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揚州大學期末民法作業(yè)胎兒的民事法律保護內容摘要:作為母體一部分的胎兒有很多利益獨立于母體,為了更好的保護胎兒的利益,應當改變我國不承認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做法,轉為承認胎兒享有權利能力。胎兒雖然始終不是民法上承認的人,不應當將胎兒作為民法上的主體,但是認識到胎兒在生物屬性上與自然人一樣,對胎兒的利益保護是必要的。綜觀各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方式,可分為四種立法模式,分析比較后認為附條件保護主義更加合理和可行。我國大陸地區(qū)各立法草案中,梁慧星等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有關胎兒利益的保護采取的是臺灣地區(qū)附條件保護主義立

2、法模式,比起學者王利明和徐國棟的民法典建議稿,梁慧星的建議稿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更加全面、周延、可行,應當采用該建議稿。關鍵字:胎兒民事權利能力附條件保護主義胎兒是所有自然人發(fā)育的必經(jīng)階段,其與出生后的自然人是一體的。保護胎兒的利益實際上也是保護自然人的權利,為自然人在以后的社會生活得到平等的競爭力做鋪墊。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各種侵害胎兒利益的案件屢見不鮮,由于立法規(guī)定的不完全,胎兒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導致胎兒出生后成為自然人時,引發(fā)很多社會問題,同時民法是保護自然人的法律,為了使自然人的民法保護更充分有必要闡述胎兒在民法中享有權

3、利能力,并對其利益加以保護。一、胎兒保護的理論基礎: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一般民法理論認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據(jù)此,學者王利明-8-揚州大學期末民法作業(yè)認為胎兒本身不具有權利能力,法律不能為了保護胎兒的某種特殊的權益而改變權利能力制度,賦予胎兒權利主體資格。他的理由是:第一,權利能力必須始于出生,胎兒沒有出生以前完全依附于母體,不是獨立于母體的生物,所以不能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第二,享有權利能力必須是一個活體。胎兒出生前存活與否尚存在問題,所以不能確定其作為權利主體存在,同時也會使墮胎的合法性成為問

4、題;第三,胎兒若具有權利能力,他的起始期限也不好計算。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頁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僅為兩種:繼承時的特留份利益和健康生存利益。這是反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的代表性理由,我認為所有的問題都可以解決。首先要認識到胎兒始終是要出生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胎兒的很多利益是與母親獨立的(并不否認胎兒對母體的依賴,特別是生存上的),可以說胎兒出生以前的利益關系到他以后的發(fā)展,“惟如必使其于出生后始得享受權利,則對于其日后之權利影響甚大”韓名銅:《最新民法概要》,文笙書局,中華民國九十

5、年九月,第20頁。例如胎兒的撫養(yǎng)義務人因需負賠償義務的侵權行為死亡時,按照第一條理由胎兒是無法在出生后得到賠償?shù)?,如此對胎兒的保護是很不利的。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胎兒的利益,為他以后的發(fā)展做準備必須要承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有學者認為承認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必然要承認胎兒承擔民事義務,理由是各地區(qū)立法中,民事權利能力實際上是民事權利義務能力的簡稱。例如《德國民法典》認為權利能力就是成為權利和義務載體的能力;我國大陸地區(qū)民法學者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臺灣地區(qū)民法學者認為“權利能力乃享受權利,負擔

6、義務之資格……其全稱本應為「權利義務能力」”林大洋:《民法概要》,世一文化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修訂第十三版,第21頁然而讓胎兒承擔民事義務既不現(xiàn)實也不利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在民法中,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情況是行為人做出民事法律行為(積極行為或者消極行為),但是胎兒在母體之內,不可能對母親以外的人或物做出任何行為,所以立法技術完全可以避免胎兒成為義務的負擔者,即法律可以當然地排除胎兒義務的承擔,例如臺灣地區(qū)的有關胎兒的立法“本條僅就胎兒利益之保護而為規(guī)定,自不包括負擔義務之能力在內,故關于撫養(yǎng)義務及其他

7、義務,不能令胎兒負擔之”。林大洋:《民法概要》,世一文化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修訂第十三版,第22頁可以說它并不泛泛地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從而避免胎兒成為義務主體地可能。針對第二個理由分析,臺灣學者認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靈魂之人類,亦即通常所稱之人”韓名銅:《最新民法概要》,文笙書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第9頁,臺灣地區(qū)的羅玉珍教授和劉心穩(wěn)教授認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狀態(tài),作為民事主體的人”,當然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胎兒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自然人,胎兒存在于母體中,是否具有一般人的意識很難考

8、究,所以承認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并不將胎兒等同于自然人,也不泛泛地規(guī)定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權利。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應當排除其享有自然人應有的重要權利――-8-揚州大學期末民法作業(yè)生命法益,因為胎兒是生物學上的生命,法律上保護的是成為自然人的生命,兩者截然不同。如果法律規(guī)定胎兒具有生命法益會導致所有胎兒都具有出生的權利,到時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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