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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法律改革取法日本的原因分析【摘要】:中國古代傳統(tǒng)法律以儒家宗法倫理價值為內(nèi)在精神,以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律結構體系為其外部形式,這種傳統(tǒng)法律曾經(jīng)統(tǒng)治中國長達2000多年。伴隨著震耳欲聾的槍炮聲,20世紀初葉晚清政府從增強國力、延續(xù)其統(tǒng)治的愿望出發(fā),開始法律變革,中國傳統(tǒng)封建法律開始向近代資本主義法律轉型。傳統(tǒng)西方列強與日本都成為清廷羨慕與效仿的對象,而諸國之中,日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什么日本能對清末法律改革影響如此之大,本文將對此作出分析?!娟P鍵詞】:清末修律取法日本原因一、清末推行法律改革的歷史原因鴉片戰(zhàn)爭后,中國被迫與英國、法國等西方列強簽訂了《天津條約》、《北京
2、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使中國蒙受了極為慘重的損失。從此,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被打破,中國國門洞開,更加依賴于世界資本主義體系。中國實施清末修律的最直接動因主要來自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的壓力。賠款削弱了清政府的經(jīng)濟實力,大量的割地求和損害了清政府的領土主權,而眾多的租界和領事裁判權的出讓使得清政府偏安一隅的統(tǒng)治極為不安。領事裁判權是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在半殖民地國家取得的一項司法特權。它是帝國主義國家通過駐外領事等機構,對在半殖民地國家領土內(nèi)的本國僑民,根據(jù)本國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根據(jù)不平等條約的規(guī)定,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僑民,在成為民事、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時
3、,只能由該國在中國的領事按其本國的法律裁判,中國司法機關無權過問。英國、美國、法國、意大利、俄國、德國、日本等20余個帝國主義列強先后通過條約或者援引最惠國待遇條款,相繼在中國取得了領事裁判權。為了行使領事裁判權,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設立了由其駐華領事充任審判官的領事法庭,審理輕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對于比較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則由各國設在鄰近中國的附屬國法院或其本國法院審理。領事裁判權對國家屬地優(yōu)越權的侵犯,使中國的政治和法律遭到巨大損害。當中國公民成為民事或者刑事訴訟的被害人或者原告人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列強在華犯罪僑民或者民事侵權人往往受到庇護。其
4、直接后果是,外國在華的不法僑民愈來愈橫行霸道,無惡不作,中國人民的反抗愈演愈烈。為了增強國家的實力,延續(xù)其統(tǒng)治,清政府絞盡腦汁,但甲午戰(zhàn)爭的失敗使得以實業(yè)救國為目的的洋務運動成為了泡影,清政府不得不尋求制度救國的途徑。戊戌變法的失敗和日本在日俄戰(zhàn)爭中的勝利聚集了社會中大量要求學習烈強、改變法制的能量。清朝末年頗有影響的一些知識分子也積極呼吁變法。面對著各方面的壓力,1902年5月13日,清朝的最高統(tǒng)治者終于發(fā)布諭旨:“現(xiàn)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變法已成定局,清政府不得不派人出國
5、,尋求良策。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以求找到維系清政府集權統(tǒng)治的良方。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1905年4月24日《刪除律例內(nèi)重法折》中指出:“4方今改訂商約,英、美、日、葡四國均允中國修訂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權,實變法自強之樞紐。臣等奉命考訂法律,恭繹諭旨,原以墨守舊章,授外人以口實,不如酌加甄采,可默收長駕遠馭之效。”[1]由此可見,清政府選擇了以收回治外法權為突破口的變法自強。二、取法日本的原因分析1905年,清政府派載澤、戴鴻慈、端方、李盛缽、尚其亨五大臣分兩路考察政治,一路赴日本、英國、法國、比利時等,一路赴美國、俄國、德國、意大利等。1907年,再次派
6、考察政治大臣達壽、于式枚,分別考察日本、德國憲政。但是以從英美帝國主義手中收回治外法權為直接目的的清末法律改革為什么沒有直接效法英美而是鐘情于日本呢?(一)維護君權在封建集權中的霸權從五大臣分兩路考察政治后的結論即刻明白,五大臣評價和取法西方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擇各國政治之中與中國政體相宜者”,即以當時中國君權至上和中央集權政體作為評價西法的標準和決定采取何種態(tài)度的依據(jù)。戴鴻慈、端方考察美國后認為“美國以工商立國,純?nèi)蚊駲?,與中國政體,本屬不能強同”。[2]348載澤對英國考察后認為英國國王權力很小,行政權也歸內(nèi)閣所有,“英皇無形之影力”,且“其特色實在地方自治之嚴密”,故結論為“
7、自非中國政體所宜”。[2]349(載澤、戴鴻慈考察日本后認為,“政柄操于君上,民無不通之隱君有獨尊之權”。[2]347(大有一見如故和相見恨晚之感,這與清政府不謀而合。戴鴻慈考察德國后認為德國皇帝擁有廣泛的權力,與中國最相似。在五大臣考察列強后,清政府出于保留封建君權的目的,做出了“遠法德國,近采日本”的決定。清政府希望用皇權的意志和力量對社會進行改革和重組,運用列強先進的法制武器來鞏固統(tǒng)治。(二)日本勝利的巨大誘惑除了維護君權在封建集權中的霸權外,日本在短短10年間取得了兩次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