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聯動機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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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發(fā)[2012]9號2021年度石坳鄉(xiāng)“三調聯動”工作實施方案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職能,充分發(fā)揮三大調解手段在建設“和諧鄉(xiāng)鎮(zhèn)”、維護社會安全穩(wěn)定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現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一、指導原則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和諧鄉(xiāng)鎮(zhèn)”的目標,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新格局,堅持依法調解與以德調解、引導調解與當事人自愿調解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

2、提高調解公信度和權威性,使人民群眾將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為促進我鄉(xiāng)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二、組織機構1、鄉(xiāng)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主任由鄉(xiāng)黨委書記溫艷擔任,副主任由鄉(xiāng)黨委副書記匡軍華擔任,成員由鄉(xiāng)綜治辦、司法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2、村(居)、企事業(yè)單位設立調解委員會。由治調主任、企事業(yè)單位分管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村民組長、當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黨員、人大代表、群眾代表等組成調解隊伍。三、目標要求四下降: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信訪事件呈下降趨勢。三提高:人民調成功率、民事

3、訴訟調解率、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提高。三不出:一般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xiāng)鎮(zhèn)(街道),疑難糾紛不出區(qū)。三確保:確保不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確保不出現民轉刑命案;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四、工作職責1、落實上級“三調聯動”工作規(guī)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2、抓好村(居)、企事業(yè)單位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抓好力量配備和業(yè)務培訓。3、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月)排查制度,建立矛盾糾紛調處臺帳,認真做好來信來電接待工作,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息訪和息訴工作。4、建立并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對矛盾糾紛調解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定期開展工作

4、檢查和考核,提出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獎懲建議。5、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qū)內較大矛盾糾紛起先聯合辦公,集中調處。協調調度轄區(qū)內一般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流。并對有關部門承辦分流的案件進行督辦。6、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組織各成員單位就調處矛盾糾紛的情況進行交流通報。7、建立和落實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配合聯動機制,在渣津鎮(zhèn)派出所、司法所、渣津法庭設立警司聯調工作室。8、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調解領導機構報告工作情況。五、工作流程1、鄉(xiāng)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流程(1)公安機關引導當事人選擇人

5、民調解。矛盾糾紛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解決糾紛,接警人員經審查認為不夠治安處罰或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應主動告知或建議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fā)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也可以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建議的,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所在村(居)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出具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將糾紛交由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2)部分輕傷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治安案件,應給予有關當事人相應處罰,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棄接受人民

6、調解委調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輕傷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書,委托鎮(zhèn)調處中心進行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履行完畢的協議書由公安機關和調處中心各留檔一份。(3)在鄉(xiāng)政府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民間糾紛較多,群眾習慣于求助公安機關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由鎮(zhèn)人民調解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接受人民群眾報警后,將經審查不夠治安處罰的民間糾紛,或治安糾紛中的民事糾紛事項出具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移交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主持調解,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7、,報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蓋章后生效。(4)對于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實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發(fā)揮公安派出所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和鄉(xiāng)村人民調解組織深入群眾,熟悉民情的優(yōu)勢,共同調處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使轄區(qū)的社會矛盾糾紛早化解、防激化。2、鄉(xiāng)人民調解與其他行政調解對接工作流程(1)受理糾紛。案件受理來源:接待來信來電案件、矛盾糾紛排查中掌握到的、駐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級負責同志和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權屬、邊界糾紛,由國土

8、、經管、民政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由司法所為主,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國家建設的因征地拆遷、建筑施工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由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學?;蚪逃到y內部的矛盾糾紛,由教育部門負責。其他分工不明確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處。(3)確定調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調處中心值班人員報請調處中心,提出擬辦意見后,由主任直接組織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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