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與實務作業(y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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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礎與實務作業(yè)1(第一、第二單元)一、名詞解釋1、法: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的、反映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2、法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它生效之前所發(fā)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3、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即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4、法律部門:即部門法,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5、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根據民主集中制

2、的原則,通過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種根本政治制度。五、辨析題(先判斷對錯,再說明理由)1、法是由社會輿論和個人習慣來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判斷:(錯)理由: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2、當今社會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方法。判斷:(錯)理由;法的調整范圍是有限的,比如它對個人的情感、思想、信仰等領域的事務,是無能進行調整的。3、判斷:(對)理由:一般來講,法不應溯及既往,法只適用于其生效以后所發(fā)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于生效前的行為。4、張某拖欠他人一萬

3、1元的債務,債權人起訴至法院。由于張某是全國人民代表,所以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張某可不接受民事審判。判斷:(錯)理由:憲法為了保障代表正確、有效地行使職權,規(guī)定代表的某些權利受到特殊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民事權益引發(fā)的訴訟,全國人大代表與一般公民無異,張某應當接受民事審判。5、《香港基本法》是我國憲法性的法律文件,其效力范圍僅限于特別行政區(qū)。判斷:(錯)理由:《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不僅僅限于特別行政區(qū),而適應于全國范圍。五、案例分析(參閱教材55頁倒數第二自然段

4、)法律基礎與實務作業(yè)2(第三、四單元)一、名詞解釋1、行政主體:指依法代表國家,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組織。2、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律行為的簡稱,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務行為。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4、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5、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其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法律制度。四、辨析題(先判斷對錯,再說明理由)1、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權應屬于權力性質,而不

5、是權利。判斷:正確理由:權力是指一定的機關或組織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權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進行一定的作為和不作為的資格。很顯然,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權應屬于權力性質,而不是權利。2、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行政主體,所以說,行政法律關系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判斷:(錯)理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行政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代表國家,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組織。行政法律關系的主動權體包

6、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與行政相對人相比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3、甲方以書信方式向乙方提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附言:如果乙在一個月內不提出異議,即認為乙同意接受。一個月后,乙方仍保持沉默。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判斷:(錯)理由:乙的沉默沒有法律意義,合同不能成立。因為,法律對這類情形并未有特別規(guī)定,甲乙之間也沒有特別的約定,乙的沉默不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沒有意思表示,也就沒有合同,但假若甲乙之間曾經有過這樣的約定:乙須在收到甲的訂單的10日內答復,不表示異議的,視為接受,合同成

7、立。有了這樣的約定,乙的沉默就有了法律意義,被視為一種意思表示,按照約定,乙的沉默是對甲要約的承諾,合同成立。4、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判斷:(錯)理由:依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民事責任以對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人施以懲罰為主要目的,雙方當事人不得就民事責任的承擔進行協商。判斷:(錯)理由:民事責任以彌補損失和恢復原狀為主要目的。民事責任的雙方可以就責任的承擔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五、案例分析題略答:甲的父母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甲乙

8、之間的買賣有效。因甲在購買乙的摩托車時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至于幾個月后,甲因患精神病,喪失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他幾個月前健康狀況正常的情況下行使的民事行為無直接聯系。法律基礎與實務作業(yè)3(第五、第六單元)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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