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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司法制度畢業(yè)論文 試論對刑事偵查程序的司法控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司法制度論文題目:試論對刑事偵查程序的司法控制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我國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序中的強制措施等方面雖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但仍具有強烈的職權主義和程序工具主義色彩,如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擁有對包括搜查、扣押以及強制措施在內(nèi)的強制處分的決定權和執(zhí)行權等等。這種制度設計與國際上通行的強制處分權的決定與行使由司法機關加以控制的做法存在明顯的差距,并且在實踐中帶來了種種弊端,顯然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訴
2、訟權利。這可以說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的一大缺陷。本文擬就此談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偵控機關擁有強制處分決定權的弊端 我國刑訴法賦予了偵查機關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根據(jù)刑訴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的案件,除逮捕須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外,有權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等強制性措施。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有權自行決定采取包括逮捕在內(nèi)的所有強制性措施。應當承認,我國刑訴法的這些規(guī)定對于偵控機關及時揭露犯罪,追訴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樣的偵
3、查制度設計,顯然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我國刑訴法對偵查程序的設計中沒有中立的司法機構參與,缺乏監(jiān)督和制約。盡管從表面上看,有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和制約,但由于檢察機關同時是國家公訴機關,追訴犯罪的職能決定了檢察機關在偵查監(jiān)督中不可能保持中立、超然的態(tài)度。從制度設計看,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監(jiān)督包括: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有違反法律程序的現(xiàn)象的,可以不批準逮捕,或者將案件退回其補充偵查;在審查起訴
4、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上述情況,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若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有嚴重違反程序的情形,還可以直接向其提出糾正意見。這些規(guī)定表明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屬于一種事后監(jiān)督,而且法律沒有進一步規(guī)定偵查機關若不糾正違法情況應負的法律后果,因此效果令人懷疑。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時,集偵查權與監(jiān)督權于一身,此時的監(jiān)督恐怕就是自欺欺人了?! ∑浯?,賦予偵控機關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打破了控辯平等的訴訟格局,使犯罪嫌疑人淪為訴訟客體的地位。從理論上講,犯罪
5、嫌疑人屬訴訟中的當事人,享有平等對抗追訴機關的一系列訴訟權利,若對其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應當由中立的司法機構作出決定。當這些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可以由作為追訴機關的公安、檢察機關行使時,控辯平等的訴訟格局便蕩然無存,犯罪嫌疑人與追訴機關雙方不再是平等的訴訟主體,在偵查程序中剩下的只是單純的追訴與被追訴、限制與被限制、剝奪與被剝奪的關系,犯罪嫌疑人淪為了任追訴機關宰割的訴訟客體。由于偵控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負舉證責任,偵控機關追訴犯罪的職責和愿望往往促使其從追究犯罪的效果出發(fā),將搜查、扣押、
6、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作為收集證據(jù)、偵破案件的快捷手段,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以捕代偵”便是例證。 再次,現(xiàn)行的偵查程序?qū)嶋H上是一種近于封閉的制度設計,當偵控機關濫用強制性措施時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及時救濟。我國現(xiàn)行的偵查程序中,一方面強制處分決定權在于偵控機關,而不是中立的第三方,另一方面辯護律師介入偵查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當無罪的人被錯當犯罪嫌疑人被錯誤采取強制措施時,法律竟然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救濟措施,他甚至不能向決定機關申請復議,更不要說向中立的裁判機構提出訴訟了。我國的國家賠償法除了規(guī)定被錯拘、錯捕、錯
7、判以及被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chǎn)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后可申請賠償外,對于不當采取其余強制性偵查措施的行為并未列為賠償范圍。這種封閉的偵查程序設計無疑為偵控機關濫用強制性措施大開了方便之門。 二、對刑事偵查程序進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 為了限制偵控機關濫用權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代法治國家通常對偵查程序加以司法控制,或者說是進行司法審查。如在德國、日本等國家,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的命令,通常需由法官簽發(fā),即所謂的司法令狀主義;在英美等國,機關警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8、可以實行無證逮捕,但通常逮捕證與搜查證也必須由法官簽發(fā);在法國,享有偵查權的預審法官本身就是法院的成員。對此,有關的國際公約和文件也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我國已經(jīng)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九條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執(zhí)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其被捕原因及被控案由,并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zhí)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應于合理期間內(nèi)審訊或釋放。并規(guī)定“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