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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招標文件第103頁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招標文件招標人(蓋章):景寧畬族自治縣恒發(fā)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招標代理人(蓋章):溫州市興城工程造價審計咨詢事務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簽章):編制時間:2018年07月23日備案單位(蓋章):2018年07月23日登記單位(蓋章):2018年07月23日溫州市興城工程造價審計咨詢事務所(普通合伙)傳真:0578-5099387電話:0578-5099332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招標文件第103頁目錄目錄1招標公告2第一章投標人須知4一、投標須知前附表4二、招標活動日程安排
2、表8三、總則9四、投標人資格10五、招標文件12六、投標報價14七、投標文件15八、投標文件的編制及遞交15九、開標16十、評標17十一、其他20十二、授予合同20十三、工程結算21第二章合同條款及格式25第一節(jié)通用合同條款25第二節(jié)專用合同條款25第三節(jié)合同附件格式34第三章投標文件(格式)39第四章工程量清單77第五章圖紙和技術資料80第六章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811一般規(guī)定812施工臨時設施833施工安全措施894環(huán)境保護和水土保持945施工導流工程1006土方明挖1057石方明挖11113土石方填筑工程11614混凝土工程12616砌體工程14317疏浚和吹
3、填工程14824機電設備安裝155第七章開標程序及評標辦法187第八章定標辦法192溫州市興城工程造價審計咨詢事務所(普通合伙)傳真:0578-5099387電話:0578-5099332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招標文件第103頁招標公告一、景寧畬族自治縣恒發(fā)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建設項目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已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工程立項批準文號景發(fā)改基綜[2016]28號,工程所需資金已落實,現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希望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加投標。二、溫州市興城工程造價審計咨詢事務所(普通合伙)受業(yè)主委托具體負責本工程的招標事宜。三、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景寧縣九
4、龍鄉(xiāng)。(2)建筑規(guī)模:高沈電站位于景寧縣九龍鄉(xiāng)境內。工程樞紐包括攔河壩、發(fā)電引水明渠、壓力前池、壓力管道、發(fā)電廠房及升壓站等。工程于2000年5月建成發(fā)電。攔河壩位于蓮都區(qū)蔡岱電站廠房下游240m,廠房位于高沈村對面山腳。電站是一座以發(fā)電為主的小(2)型水電工程。壩址以上集雨面積為52km2,水庫正常庫容1.5萬m3,電站原裝機容量3×500kw,近3年平均發(fā)電量688萬kW?h。電站所有制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yè)。電站通過增效擴容改造,裝機容量為2×1000kw+1×630kW,總裝機2630kw,主要更換設備及配套建設內容包括:更換及改造三套水輪發(fā)電機組、調速器、控制屏、配電屏
5、、主變壓器等機電設備,并對相關設備進行安裝調試檢測,以及對攔河壩、廠房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修復。(3)招標范圍: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初步設計范圍內機電設備、附屬設施的采購安裝及相關土建施工的全部內容,詳見各相關圖紙。(4)工期要求:365日歷天。(5)招標控制價:7184427元(其中暫估價150000元,本次招標不下浮)。(6)質量要求:合格。四、投標人資格要求:1、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三類人員均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2、項目負責人資質類別和等
6、級: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專業(yè)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可以使用水利專業(yè)三級項目經理)。3、(1)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持有浙江省水利廳水利廳頒發(fā)的三級聘用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水利相關專業(yè)工程師及以上職稱證書。溫州市興城工程造價審計咨詢事務所(普通合伙)傳真:0578-5099387電話:0578-5099332景寧縣高沈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招標文件第103頁(2)項目安全員、質檢員和施工員應持有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或認可的上崗證。(3)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兩個崗位不得相互兼任。4、項目負責人與資質證書中載明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5、擬派項目組主要人員應為
7、投標人本單位正式員工。6、根據浙江省水利廳浙水建[2013]31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在參加投標前須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臺”公示本企業(yè)的相關信息[主要指投標單位、擬派項目組主要人員(擬派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必須已在浙江水利廳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7、根據浙招辦[2009]23號文和浙水建〔2008〕13號文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投標人及其擬投入本標段的項目負責人無限制期內的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且近三年(2015年1月1日以來,以法院判決書出具的日期為準)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