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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江街初溪村北汽南面臨時村道建設工程交易文件建設單位:增城市人民政府增江街道辦事處招標代理單位:廣東省建東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9月19目錄第一章、交易須知3一、交易須知前附表3二、交易須知修改表5三、交易須知通用條款6(一)交易文件6(二)報名及報名資料遞交7(三)搖珠及合同簽定8第二章?lián)u珠辦法11一、搖珠辦法修改表11二、搖珠辦法12第三章合同條款15第四章技術條件(工程建設標準)16第五章圖紙及勘察資料18第六章發(fā)包價及其工程量清單1919第一章、交易須知一、交易須知前附表聲明:本交易須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與范本不同
2、之處均以下劃線標明,所有標明下劃線部分屬于本表的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對范本《交易須知通用條款》和《搖珠辦法》可選擇部分的選擇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條款可選擇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須知前附表選擇的部分無效。項目內(nèi)容說明與要求1定義建設單位(即發(fā)包人):增城市人民政府增江街道辦事處招標代理:廣東省建東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增城市城市規(guī)劃設計室監(jiān)理單位:廣州穗科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2工程名稱增江街初溪村北汽南面臨時村道建設工程3建設地點增江街初溪村北汽項目南面4建設規(guī)模新建水泥穩(wěn)定石道路,全長1069米,寬7米,具體以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3、為準。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包干。6質量標準符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的合格標準7承包范圍按招標人提供的交易文件文件、全套施工圖設計、設計說明及補充說明,完成本工程內(nèi)容(具體以招標人所發(fā)施工圖紙為準)。8工期要求2014年月日計劃開工,施工總期:30日歷天。9資金來源財政資金10報名資料收取方式報名時建設單位收取報名資料,并進行資料核對,雙方簽字確認結果。11報價以及單價和總價計算方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按建設單位公布的發(fā)包價及其工程量清單作為承包意向人的承包價及承包價的清單報價。12承包
4、意向有效期90日歷天(從報名截止之日計起)13領取發(fā)包價(含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站下載。14踏勘現(xiàn)場時間:自_年_月_日起具備現(xiàn)場踏勘條件;方式:建設單位不集中組織,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現(xiàn)場詳細地點:15報名資料組成報名資料由資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諾及聲明函》、提交交易保證金憑證三部分組成。1916報名資料份數(shù)一份。17報名的時間和地點1.報名起始時間:2014年10月10日23時59分。截止時間:2014年10月17日12時00分。2.地點: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3.上述時間是否有改變,請密切留
5、意澄清的相關信息。18搖珠時間和地點1.搖珠時間:2014年10月17日15時15分2.地點: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第01開標室。3.上述時間及地點是否有改變,請密切留意澄清的相關信息。19履約擔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約保函為承包價款的10%。20發(fā)包價本項目發(fā)包價為人民幣¥398085.5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為¥10721.89元,余泥渣土運輸與排放費為¥32660.74元。承包意向人填寫的承包價及安全文明施工費、余泥渣土運輸與排放費與以上金額不符的報名將被拒絕。21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22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按照相關合同
6、條款執(zhí)行2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業(yè)務應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交易范圍。交易文件中與此條不一致的,以此條為準。19二、交易須知修改表聲明:本交易須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須知通用條款,與該通用條款不同之處,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現(xiàn)文為準,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轉錄交易須知通用條款,請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www.gzzbb.gz.cn)下載查閱。條款號:修改類型:增加現(xiàn)文:條款號:修改類
7、型:刪除原文:條款號:3.4修改類型:修改原文:承包意向人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向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繳納萬元(注:交易保證金金額不超過發(fā)包價的2%)的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必須從其基本賬戶轉出?,F(xiàn)文:承包意向人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向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繳納0.7萬元(注:交易保證金金額不超過發(fā)包價的2%)的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必須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條款號:12.2修改類型:修改原文:發(fā)包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規(guī)定與建設單位訂立合同,建設單位將解除發(fā)包通知書,原承包人將被清除出廣州市工程施工總承包小額工程企業(yè)庫,且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原承包人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原承包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現(xiàn)文:發(fā)包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