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平等對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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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平等對待罪犯一、關于“平等對待罪犯”的爭議  罪犯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是否能與普通公民處于平等地位,罪犯之間是否有平等可言,一直以來便備受爭議。  有人認為,應當平等地對待罪犯,如有學者認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宣稱罪犯與監(jiān)獄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實際上,在社會上,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的不單單只有罪犯,像未成年人、軍人等也是如此,我們不能說因為未成年人和軍人的權利受到了限制,我們就可以不平等地對待他們。罪犯也是如此,不能夠因為罪犯權利受限制就可以不平等地對待他們。”(注:高文:《平等對待罪犯是我

2、們打造新型監(jiān)獄的核心理念》,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第57頁。)在另一文中,該學者認為:“上世紀80年代我們對待罪犯有一個‘三像’:像父母對待子女、像老師對待學生、像醫(yī)生對待病人,我想更換其中的一個字,就是我們對待罪犯不應該是‘三像’,而應該是‘三是’,即:是父母對待子女、是老師對待學生、是醫(yī)生對待病人。”“平等地對待罪犯,就意味著罪犯并不是什么弱勢群體……”該學者主張:“對于我們的監(jiān)獄的未來發(fā)展應該有這樣一個方向:在社會主義民主文明的價值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能夠保證罪犯得到正確行刑、平等

3、對待并最終實現(xiàn)罪犯改造的監(jiān)獄?!保ㄗⅲ焊呶模骸段磥硎晡覀兇蛟焓裁礃拥谋O(jiān)獄?》,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1期,第44頁—45頁。)該學者是從罪犯與普通公民之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角度論述應當平等對待罪犯的?! ∫灿腥藢ι鲜鲇^點表示懷疑,如有學者認為:“要做到平等對待,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對于與一般社會公民法律地位不同的罪犯而言,要做到像對待一般社會公民那樣,平等地對待罪犯,實際上是混淆了罪與非罪的區(qū)別。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稱適用刑法平等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

4、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體現(xiàn)了我國在適用刑法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決不意味著刑法對有罪的人和無罪的人一律平等對待,也決不意味著刑法對罪輕的人和罪重的人一律平等處刑。”(注:馬力:《未來十年我們究竟打造什么樣的監(jiān)獄?》,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第54頁。)“監(jiān)獄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是否公正,與‘平等對待罪犯’的因素呈負相關,即‘平等對待罪犯’的因素越多,其中的感情色彩越濃,隨意性越大,執(zhí)法就越不公正;而‘平等對待罪犯’的因素越少,其中的感情色彩越淡,執(zhí)法就越公正?!覀儾?/p>

5、能想象,既然要‘平等對待罪犯’,為什么還要把罪犯不平等地禁錮監(jiān)獄里呢?”(注:馬力:《“平等對待罪犯的核心理念”寓意何在?》,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7期,第35頁—36頁。)該觀點不但否定了罪犯與普通公民之間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且認為罪犯之間也是不平等的,所以在該學者看來,不應當平等對待罪犯?! 【褪欠衿降葘Υ锓高@一問題,還有一些學者發(fā)表了各自的意見。(注:例如:宋新國:《與罪犯關系辨析》,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7期,第38頁—41頁;歐陽志工:《現(xiàn)代監(jiān)獄必須平等對待罪犯》,載《

6、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7期,第42頁—47頁;李小群:《“人權保障”應是比平等更核心的監(jiān)獄理念》,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9期,第57頁—58頁。)      二、罪犯應當被平等對待嗎  首先,我們來看罪犯與普通公民之間是否存在平等的問題?! 臍v史角度觀之,罪犯一直以來便被視為與社會對立的特殊群體,他們往往是社會打擊的對象,人們關注的也是如何實現(xiàn)對他們的懲罰。例如,盧梭曾說:“任何一個為非作歹的人,既然是在侵犯社會權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為國家的叛逆。他破壞了國家的法律,所以就不

7、再是國家的成員,他甚至是在向國家挑戰(zhàn)。這時,保全國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二者之中有一個必須毀滅;對罪犯處以死刑,我們殺死的與其說是公民,不如說是敵人?!保ㄗⅲ篬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47頁。)米歇爾·福柯對此也持相似的觀點,他說:“實際上,犯罪使個人處于整個社會對立面。為了懲罰他,社會有權作為一個整體來反對他。這是一種不平等的斗爭,因為一切力量,一切權力和一切權利都屬于一方。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里涉及到保護每個人的問題。之所以建立這種可怕的懲罰權力,是因

8、為犯罪者成為公敵。他比敵人還惡劣,因為他在內部打擊社會。他的行為不亞于一個叛徒,一個‘怪物’。社會怎么能不擁有控制他的絕對權力呢?社會怎么能不主張消滅他呢?”(注:[法]米歇爾·??轮骸兑?guī)訓與懲罰》,劉北成、楊遠嬰譯,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第99頁—100頁。)從盧梭和米歇爾·??碌倪^激的話語中,我們不難看出,犯罪人與普通人之間是完全不平等的,該種差別是基于兩者的不同地位所決定的,因為犯罪使犯罪人“處于整個社會對立面”,社會便有了“控制他的絕對權力”?! 」P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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