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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憲政德性[摘要]憲政必須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對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憲政的倫理預設。同時,憲政本身必須具備一定的內在道德,具體包括十項準則,即存在憲法,確立人民主權原則,實行代議制民主,確立法治原則,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政府有限,以保障人權為目標,權力制約,建立違憲審查制,確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這十項準則是判斷憲政自身合法性的依據(jù),而具有合法性的憲政又成為憲政社會道德規(guī)范、政治制度及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供給者。[關鍵詞]憲政內在道德合法性前言:憲政不可無德憲政,不僅是一個政治學、憲法學上的概念,而且也應當是一
2、個道德上的概念。憲政必須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有學者精辟地指出:“實行憲政要有‘憲德’”,所謂“憲德”,即“實行憲政(或憲法)所應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觀念和人權意識”,其核心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觀念、民主精神和剛正品質”〔1〕(381頁)。在別處,該學者將“憲德”簡述為,“實施憲法和法律所應具的政治道德”〔2〕(序一)。依筆者理解,這里的“憲德”應是憲政或憲法實施主體所應具有的道德品格。本文所謂“憲政的德性”,不排斥上述“憲德”的涵義,但它還包含更為重要的內容,它主要指稱憲政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品格。憲政自身
3、的道德品格與其實施主體的道德品格是兩個截然有別的概念。憲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之所以更為重要,是因為,一方面它意指憲政的內在規(guī)定性,憲政之為憲政的特質隱寓其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評判憲政自身的基本尺度;另一方面,它還意味著憲政的普適性價值,近現(xiàn)代各國憲政的確立是對這種普適性價值的全面認同。雖然各憲政國家對憲政實施主體的道德品格,也有一些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要求,憲政實施主體道德品格狀況也會影響、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憲政實施的效果,但它只是一種外在因素。實施憲政,不僅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礎,需要適宜的道德環(huán)境,而且關鍵在
4、于憲政本身必須具備一定的內在道德。1.人的不完善性:憲政的倫理預設對憲政的認識可從兩個層次進行,一是價值層次,一是事實層次。傳統(tǒng)憲政理論對價值與事實多不作區(qū)分,一般都以弘揚價值為核心,缺少對憲政的客觀、系統(tǒng)的實證分析。因此,對憲政事實層次即實然性的研究應成為當今憲法學的重要課題。但這并不意味著憲政學說可以成為一門“科學”。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憲政所依賴的基礎相當脆弱,并不能獲得“科學”的驗證。這個基礎就是作為憲政根據(jù)的人性假定,即“憲政主義認為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濫用權力的傾向”〔3〕。人性本是一個純粹
5、的倫理學范疇,但對人性的預設構成了所有時代、所有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發(fā)點。任何制度都是針對人設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礎上的。對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導致不同的政治路徑。對性善論的堅持,理論上可導致柏拉圖“哲學王”的統(tǒng)治,孟子的仁政,人治即是以性善論為根據(jù)的;而實踐中則往往導致專制與暴政。憲政不相信人是完美的,也不相信人是善的。休謨認為,“政治作家們已經(jīng)確定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4〕
6、(27-28頁,著重號為原文所加)。休謨的“無賴”假定(“無賴”是人性不完善的表現(xiàn)形式),不是究詰人性的真相,而是從規(guī)范的意義上為憲政給定一個出發(fā)點。它體現(xiàn)了人類的睿智與策略:先設定一種最壞的情形即每個人都是無賴,然后在這個前提下求其防堵,求其疏導,求其化彌。憲政主義者是要警告人們不要盲目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們受制于憲法和公民的憲法權利,以降低政治風險〔3〕。經(jīng)驗證明,從最壞處著眼設計的防范與對策措施往往是最有效的?!堵?lián)邦黨人文集》的作者也認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坝梅N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
7、,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5〕(264頁)這導出了人性預設與憲政的邏輯聯(lián)系:“憲政就是被設計用來彌補人的缺陷的”〔6〕(106頁),每一種政治制度都是針對某些惡而設計的。憲政的存在這一事實即表明了人性的不完善。對人的不完善性假定,使憲政理論建立在道德觀念之上。但這并不意味著憲政對人的不完善性的價值認同。憲政對人的不完善性預設,實際上是從強烈的道德感出發(fā)的,是對人性中與生俱來的缺陷的正視和反省,體現(xiàn)了憲政的現(xiàn)實主義精神。在價值上,憲政對人性中的不完善或缺陷給予了
8、徹底的否定,它根本不承認“人性不完善,要求人負起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沒有根據(jù)”或“人的惡行是順其自然的結果”之類的邏輯。2.若干準則:憲政的道德底線能夠真正稱得上憲政的東西,應含有一個最基本的統(tǒng)一的尺度,應具備一些共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舍此便無憲政。這些共同標準構成了憲政的內在品德。它既是憲政之為憲政的內在要求,也是判斷憲政自身的依據(jù)。這些準則可概括為以下十項:(1)存在憲法?!皼]有憲法的存在是談不上憲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