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元史·刑法志》的史源-從《經世大典·憲典》

再論《元史·刑法志》的史源-從《經世大典·憲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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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論《元史·刑法志》的史源-從《經世大典·憲典》【內容提要】本文對《元史·刑法志》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檢討,在指出《元史·刑法志》于《經世大典·憲典》的同時,又以《憲典》的一段佚文同《刑法志》進行比較,探討了前者是如何被刪削成后者的。此外,本文認為,《刑法志》(即《經世大典·憲典》節(jié)文)的內容并不等同于《大元通制》,無論是從取材范圍還是從截止時間而言,前者的內容都遠比后者要更廣泛?!娟P鍵詞】元朝《經世大典·憲典》《元史·刑法志》一《元史·刑法志》為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參考資料,其材料,我國法學界長期以來認定就是元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有的學者在引用《元史·刑法志》時,甚至徑稱引自《大元通

2、制》。這種認識,大概是受到清末民初著名法學家沈家本(1840-1913年)的影響。在著述中,沈家本曾多次談到以上觀點,像在《抄本元典章跋》中,他提到“《元史·刑法志》采自《大元通制》?!盵1]在《歷代刑法考·律令八》中,他又指出“《元史·刑法志》以《大元通制》為本?!盵2]不過,這種觀點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大元通制》雖然已經失傳,但“條格”大部分尚存,元人沈仲緯在所撰《刑統(tǒng)賦疏》中,還提到《大元通制》的篇章結構,指出其“斷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實際上應為名例-引者注)提出,獄官入條格”(以下為其余十一篇篇名),也就是說,“斷例”以唐律十二篇為框架,但沒有卷首的名例篇。[3]“條

3、格”分“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wèi)、軍房(實際上為軍防-引者注)、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廄牧、關市、捕亡、賞令、醫(yī)藥、田令、賦役、假寧、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等二十七篇,[4]拿這些內容和篇目同《元史·刑法志》相對照,我們是無論如何也得不出上述結論的。實際上,包括《刑法志》在內《元史》諸志的問題,很早就是史學家討論的熱門問題。早在清朝,史學名家趙翼就已指出《經世大典》為《元史》諸志的重要,認為“職官兵刑諸志,又有虞集等所修《經世大典》?!盵5]自上世紀三十年代起,日本學者市村瓚次郎、中國學者翁獨健、余元盦等又相繼撰文詳細討論此問題,[6]集其大成者

4、,又有王慎榮、葉幼泉、王斌合著的《元史探源》一書。學者們之間的觀點雖然小有分歧,但在認定《經世大典》為《元史》諸志的主要上并無歧異,此觀點殆已成蓋棺定論。此外,專門就《元史·刑法志》的進行探討者,還有日本學者安部健夫在1932年發(fā)表的重要文章《<元史·刑法志>與“元律”之關系》。[7]當時他撰此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糾正另一位日本學者淺見倫太郎關于《元史·刑法志》于所謂“元律”的錯誤說法。[8]通過把《元史·刑法志》與《經世大典·憲典》的篇目相對照,安部健夫也得出了《元史·刑法志》于《經世大典·憲典》的結論。以上這些觀點,已為國內外元史學界普遍認同。[9]可令人奇怪的是,遲

5、至今日,這一結論仍沒有被國內法學界眾多學者所采納,最近出版的許多法學論著,仍然重談以前的老調。我想,這總不外乎是兩個學科之間缺乏學術交流的緣故?!督浭来蟮洹窞樵淖跁r期修纂的一部政書,始于天歷二年(1329年),成于至順二年(1331年),體例仿《唐六典》與《宋會要》,共880卷,另有目錄12卷,公牘1卷,纂修通議1卷。[10]全書正文共10篇,其中君事4篇,分別為帝號、帝訓、帝制、帝系;臣事六篇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劃分,但名稱有所變通,分別為治典、賦典、禮典、政典、憲典、工典。在臣事六篇下面,又分若干子目。作為一部承前啟后的官方政書,《經世大典》對后世的影響應該說是很大的

6、,甚至連李氏朝鮮初年修纂的《朝鮮經國典》,不論是就其篇目名稱,還是分類體系,也都與《經世大典》有著極深的淵源。[11]元朝滅亡后,《經世大典》被運往當時明朝的首都南京,供修纂《元史》時參考。明楊士奇編《文淵閣書目》時,曾著錄該書,以后則不見記載,這表明《經世大典》大概在明朝中葉即已亡佚。[12]盡管如此,由于虞集為《經世大典》撰寫的《序錄》保存下來,[13]我們仍可以據此了解《經世大典》的詳細分類情況。如果我們拿《經世大典·憲典序錄》所載篇目結構與《元史·刑法志》相對照,就不難發(fā)現(xiàn),除了后者缺少《赦宥篇》和《獄空篇》外,其它20個篇目的名稱、次序,二者完全相同。不過,就筆者所知,《元

7、史·刑法志》于《經世大典·憲典》雖已明確無誤,但具體到前者是如何取舍后者的,目前還沒有專文探討。實際上,我們把現(xiàn)存《經世大典·憲典》的部分佚文同《元史·刑法志》相比較,是完全能夠做到這點的。二現(xiàn)存《經世大典》佚文,除了前面談到的虞集《序錄》外,主要保存在明人所編《永樂大典》殘卷及據以輯錄的《廣倉學宭叢書》中,共有不到20萬字的內容。[14]其中,《憲典》的佚文主要保存在《永樂大典》卷九一四驗尸項下,約1萬余字。我國元史學者黃時鑒曾將這部分佚文整理標點,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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