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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紫砂壺的文獻綜述論紫砂壺的文獻綜述導讀:務和責任,對弱者實行傾斜保護。因此,社會法體現了以民生和實質正義為價值基礎的法律思想,因形式正義也會導致實質的不正義,社會結構不能全由市場規(guī)則統治,必須保障社會成員的免于匱乏的自由和基本生活水平。董保華教授認為“為維護社會利益而形成的以社會本位為特征的法是社會法”。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文獻綜述:社會法的立法宗旨前言社會法形成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它是伴隨著市場經濟而應運而生的;它在戰(zhàn)后得到迅猛發(fā)展,并漸次覆蓋全球。社會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適應的。當代世界各國莫不順時應勢,爭相加強社會立法。在我國社會法的發(fā)
2、展進入了“黃金階段”,各種對社會法的研究蓬勃發(fā)展。立法宗旨即制定法律之目的。一個法律的立法宗旨在實踐中非常重要,因為即便成文法國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先把需要規(guī)范的行為做出全面規(guī)定,當一個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合法性或者違法性的時候,人們就有必要依據立法宗旨做出回答。本篇綜述在中國知X上輸入社會法的立法宗旨作為關鍵詞后,經過篩選,共找到與之相關的國內外論文七十余篇,全部下載整理后用到四十余篇,此外筆者還翻閱了相關領域的著作幾部。正文關鍵詞:社會法立法宗旨社會本位社會利益弱勢群體生存權實質公平一、國內學者對社會法立法宗旨的論述及評價王廣彬認為社會法是以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
3、為目標,以保護國民基本生存發(fā)展權為自己的價值取向,從某種程度上講,社會法的價值在于維護公民的社會性權利。筆者比較贊同王廣彬教授的這一觀點。這一宗旨的主體較為全面,因為一般認為社會保障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險,而此三類的主體不僅僅只有社會弱勢群體,還有廣大公民。田上攘治在《憲法典》中指出,社會權是“為了解決資本主義高度發(fā)達下勞資對立與貧富懸殊等各種社會矛盾與弊害,防止傳統的自由權保障流于空洞化,謀求全體國民特別是社會經濟弱者的實質自由平等,而形成的新型人權”。應當說,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社會法產生之時政策性或工具性的色彩逐漸轉變?yōu)榫S護公民社會性權利的保障機制,社會發(fā)越來越承
4、載著保障公民諸如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險、環(huán)境、教育、健康安全、保障性住房等社會權利。清宮四郎在《憲法》一書中說社會權是“基于福利國家或社會國家的理念,為使任何人都可以獲得合乎人性尊嚴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權利的總稱”??傊?,筆者認為,社會權簡而言之就是社會成員對其所在的社會所享有的與社會生活密不可分的一些基本權利。社會法的價值正是在于保障其社會成員的社會權。華東政法大學馬金芳教授認為幸福是社會法更本質的價值追求。在終極意義上,對幸福之追求是社會法規(guī)范確立與制度設計導引與最終歸宿。幸福是指“人們在社會的一定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識到自己預定的目標和理想的實現或接近而引起
5、的一種內心滿足”。①筆者贊同馬金芳教授的這一觀點:以法律等規(guī)范方法推進人類的幸福地、提升國民的幸福指數,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法律體系、提高法律品質。社會法是以解決社會民生問題、促進社會發(fā)展為目的,以社會實質公平和正義為導向的,通過社會產品向弱勢群體傾斜地再分配激發(fā)社會勞動積極性,從而到達社會和諧的法律領域。社會法面對的“不幸?!笔巧鐣Y源分配不均,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等重大社會民生問題,并努力矯正被破壞的分配格局。但幸福這一概念較為抽象,說到底,每種法律從其終極意義上來說,都是對幸福的追求。龍衛(wèi)球教授在《民法總論》一書中寫到:社會經濟法不是國家經濟法,并不排斥民法在法律中的重心
6、位置和民法所貫徹的個人自治精神,只是在必要的范圍內對個人利益和自治權利加以限制。它維護社會利益,或者追求公平經濟秩序。從這一點而言,它的宗旨既區(qū)別于公法上的國家利益(公共秩序),又區(qū)別私法上純粹的個人利益。民法和商法維護個人利益,①丁心境.幸福學概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1社會經濟法維護社會經濟利益,傳統公法維護國家利益。民法在現代社會部反對社會經濟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會利益這一領域,民法需要它發(fā)揮作用,以保證民法理想不至落空,但民法反對任何以抹殺個人利益為本位的國家經濟法理論,因為這種理論不具有合理性。龍衛(wèi)球作為一名民法學界知名教授,他對社會法所發(fā)表的觀
7、點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社會分工愈來愈細致,但法律部門的劃分卻越來越不明晰,往往存在交叉、模糊地帶,而且現代社會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趨勢也愈加明顯,正是由于每個部門法的立法宗旨即目的的不同,才可以從根本上把每種法區(qū)別開來。所以,筆者同意龍教授的這一觀點,即使兩種法再靠攏,每種法的“底線”也就是根本原則、立法宗旨,不能變。如民法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即使再限制個人權利,也不能以巧立名目的方式抹殺個人的合法權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而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余少祥教授認為社會法的立法理念是生存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