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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2-021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名稱:委托人:咨詢人:昆明昊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以下簡稱委托人)與昆明昊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
2、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zhí)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提交成果文件給委托人結清咨詢費終止。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執(zhí)貳份,咨詢人執(zhí)貳份。[本頁以下無正文]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經辦人:經辦人:住所:住所:昆明市西山區(qū)大觀路94號云南民族大廈副
3、樓二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富滇銀行昆明輕聯(lián)支行帳號:帳號:910021010000207887郵政編碼:郵政編碼:650100電話:電話:0871-68310755傳真:傳真:0871-68235186電子信箱:電子信箱:kmhcce@126.com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guī)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工程造價咨詢
4、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當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guī)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fā)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咨詢人的義務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yè)務的專業(yè)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
5、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yè)務。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xié)議確定的附加服務;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guī)定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的義務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
6、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xié)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yè)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lián)系。咨詢人的權利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
7、業(yè)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作現場勘察的權利。委托人的權利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yè)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咨詢人的責任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
8、期。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第十六條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