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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思考 姬永?! √嵋盒性V是否應附帶民事訴訟?何謂行政附帶民訴?行訴附帶民事的范圍如何界定?這些問題是近年來行訴法學界對行訴附帶民事問題爭論的焦點。筆者在文中對幾個爭議點的形成緣由和主要觀點進行了歸納介紹和簡要評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F(xiàn)代社會的到來,是伴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化和利益的多元化,這樣就使得行政權的不段深入擴張,再加上大量民事糾紛的出現(xiàn)使得法院不堪重負。所以行政機關裁決民事糾紛的活動應運而生。這樣,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往往就交織在一起。而對此,我國行政訴訟法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jù)可循。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xiàn)了諸如轟動一時
2、的“高永善訴影視公司房產糾紛案”中圍繞三間房的所有權爭議,當事人分別進行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中院,高院,先后出現(xiàn)八份裁判但糾紛至今未解決的尷尬局面①。所以,學理界對如何合理解決該類民事,行政爭議交織案件提出了不少思路,其中以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以下簡稱行訴附帶民事)的討論尤為熱烈,并且形成了幾個爭議焦點。筆者在對這幾個爭議點簡要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谝粻幾h點:行政訴訟是否應當附帶民事訴訟 對此理論界有倆種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肯定論者主張:行訴應當附帶民事,而且認為《行政訴訟法》中尚未明文規(guī)定實為憾事,應在修訂《行政訴訟法》時將其納入。他們所
3、持理由主要有: 1,行訴附帶民事所帶來的利益性:即它對行政,民事爭議的解決均有利或前一爭議的解決有利于后一爭議的解決。如在對行政裁決不服案中,法院在審理被訴行為時,必然要對涉及的民事案件進行了解;行政侵權案中,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否的認定直接關聯(lián)侵權賠償能否實現(xiàn)?! ?,確保法院裁判的一致性。行政,民事爭議交織往往使案件復雜化,再加上該問題在法律上的真空狀態(tài),就容易使法院對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損害司法權威性。有學者就以前述“高永善案”為例加以佐證?! ?二)否定論者則對該制度持根本反對態(tài)度。認為: 1,“無法可依”:從《行政訴訟法[草案]》到《行政訴訟法》的正式實施
4、再到99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釋61條中采用“一并審理”的用語,都表明迄今為止行訴附帶民事仍未被立法者認可?! ?,審理對象的不同往往會導致在行政案件審理時不予審查的事實,往往卻是分清民事責任的重要事實?! ?,舉證責任的不同可能會引起法庭規(guī)則的混亂⑤?! ?三)我個人認為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也應僅限于“可以”?! ?,行訴可以附帶民事的主要理由可歸結為:具有可行性。具體地說:首先,行訴附帶民事并非完全無法律依據(jù).誠然,從行訴法條文上可能無法查證到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但從行政實體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現(xiàn)行許多行政管理法規(guī)都賦予行政機關對那些既違反行政法又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以行政
5、處罰和民事賠償雙重處理權。[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等]。相對人若對這種雙重處理決定不服起訴時,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附帶民事的適用。所以,如果說其欠缺法律依據(jù),只能說目前還沒有在行政程序法上以明確的條文予以支持。這也是筆者呼吁在修訂《行政訴訟法》時立法者應關注的地方之一。其次,附帶訴訟給司法所帶來的效益性,是我們不能完全放棄它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認,附帶訴訟只是訴訟合并的一個特例,而合并審理存在的法理基礎即在于它的效益性和避免同一案件不同裁判結果所導致的對司法權威的損害。在行政,民事爭議交織案件中,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事實上已經對民事爭議進行了審理。“雖然民事爭議的解
6、決要依賴行政爭議的解決,但行政爭議的解決也不可能完全拋開民事爭議,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過程中不可能無視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例如在大量的行政確權案和對行政許可不服案件中,無論當事人還是法院均花了大量的精力來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然而依法律規(guī)定,法院只能作出維持或撤消判決。對已完全查清的民事爭議卻束手無策,而只能待爭議方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所謂的“官了民不了”。這無疑不符合程序效益規(guī)則的要求?! ?,我這里的“僅限于可以”意指:第一,拿附帶訴訟本身來說,其并非一種絕對必然的或必要的訴訟制度。刑訴附帶民事不是,行訴附帶民事也不是。以刑訴附帶民事為例,原蘇聯(lián),德國等國和我國一
7、樣采用該制度。而在美國`日本,對犯罪造成的損害要依民訴法單獨提起賠償訴訟⑥。著名的“辛普森案”就是例證:辛普森在刑訴中雖被認定為無罪但在民事訴訟中卻敗訴,承擔了賠償責任。可見,在美國不僅不要附帶,且刑訴結果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也并無約束力。第二,并非所有的行政,民事爭議交織案件都能適用行訴附帶民事來解決。具體如當事人對進入民事訴訟的規(guī)章等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異議,從而產生雙重爭議的案件,原則上就應由受理民事爭議的民事庭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鑒別,而不宜適用行訴附帶民事程序。另外有些爭議交織案件適用后并不能實現(xiàn)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