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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372-1998 飲料灌裝擰蓋機》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QB/T2372-1998前言螺紋瓶口玻璃瓶或聚醋(PET)瓶裝的含有或不含二氧化碳氣飲料的灌裝擰蓋機,在飲料工業(yè)方面有較多的應用。為適應生產發(fā)展豁要,確保產品質t,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本標準由中國輕工總會質量標準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制酒飲料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南京輕工業(yè)機械廠。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許大立、般榮蔽、王干一。本標準1998年3月首次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yè)標準QB/T2372-1998飲料灌裝擰蓋機1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飲料灌裝擰蓋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瓶口玻璃瓶或
2、聚醋(PET)瓶裝的含有或不含二氧化碳氣飲料的灌裝擰蓋機(以下簡稱“產品,’)。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撅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768-1983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簡易法GB/T4237-1992不銹俐熱軋鋼板GB4807-1984食品用膠墊片(圈)衛(wèi)生標準GB/T5226-1985機床電器設備通用技術條件GB9687-1988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wèi)生標準GB9691-1988食品包裝用滾乙烯樹脂衛(wèi)生標準GB/T10792-1995碳酸飲料(汽水)GB
3、/T13306-1991標牌GB/T13384-1992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攀術條件GB/T14253-1993輕工機械通用技術條件QB1868-1993聚陽(PET)軟飲料瓶QB2142-1995碳酸飲料玻瑞瓶3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擰蓋以擰蓋齒圈罩住塑料蓋外側直紋并將塑料蓋擰緊在螺紋瓶口上。4技術要求4.1工作條件4.1.1碳酸飲料玻璃瓶應符合QB2142的規(guī)定;聚醋(PET)軟飲料瓶應符合QB1868的規(guī)定。4.1.2塑料防盜蓋應符合附錄八的要求。4.1.3灌裝溫度:含氣灌裝0-10'C;不含氣灌裝為室溫。4.1.4灌裝壓力:0^-0.4MPa,壓力波動值小于0.03MPa,4.1.5
4、二氧化碳氣容量(20℃時容積倍數)不大于4.0倍。4.1.6電源要求:380V士10%,50Hz,中國輕工總會1998-03-27批準1998-12-01實施465QB/T2372-19984.2產品應按本標準和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4.3基本要求4.3.1產品使用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工作條件。4.3.2產品的焊接件、機械加工件及裝配等質量應符合GB/T14253的規(guī)定。4.4使用性能4.4.1生產能力:應達到公稱生產能力。4.4.2灌裝合格率:采用控制液位灌裝原理,灌裝液位差不大于12mm,裝瓶合格率不小于96。最低液位的容量應不小于公稱容量的98
5、.50004.4.3液損率不大于0.6%,4.4.4破瓶率不大于0.4%(玻璃瓶);損瓶率不大于0.2%(聚醋瓶)。4.4.5損蓋率不大于1%,4.4.6擰蓋力矩:0.6-2.8N"m,力矩波動率不大于士10%.4.4.7擰蓋妥貼、無歪斜、無劃傷,擰蓋氣密性合格率不小于”%。4.4.8成品含氣飲料二氧化碳氣容量(20℃時容積倍數)不小于2.5倍。4.4.9空載運行時,噪聲(聲壓級)不大于85dB(A),4.4.10耗電量不大于1.2kW"h八飲料,按最高生產能力時計。4.5產品可靠性指標a)首次大修期不少于4000h;b)產品使用期不少于120o0hac)擰蓋齒圈不少于5000h,4.6產
6、品應運轉平穩(wěn)、動作協(xié)調,無異常聲響。貯液缸、管道與閥均應密封可靠,無泄漏現象。4.7產品在額定轉速條件下連續(xù)運轉4h后,滾動軸承溫升低于40`C,滑動軸承溫升低于30'C.4.8氣路系統(tǒng)組裝后應進行通氣試驗,儀表和元器件應靈敏并與工作程序協(xié)調一致。4.9產品具有灌裝工位無瓶不灌裝的功能。4.10產品應設置爆瓶防護裝置,貯液缸上應裝有安全閥,均應安全可靠。4.11貯液缸上應裝有液位顯示裝置,應準確、清晰?!?.12與飲料接觸的貯液缸、管道與閥等應采用不銹耐酸鋼材料制造,不銹俐板應符合GB/T4237的規(guī)定。與飲料接觸的表面應拋光,其表面粗糙度R.不大于0.8Km,4.13與飲料接觸的密封材料
7、,應符合GB4807的規(guī)定。4.14產品的電器應符合GB/T5226的規(guī)定。4.15在用戶遵守產品貯存、安裝和使用規(guī)則的條件下,產品自發(fā)貨之日起18個月內,或用戶自安裝之日起12個月內,確因制造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負貴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件。5試驗方法5.1生產能力的測定產品出制造廠前,以水為介質按4.1工作條件,在正常運轉情況下,作灌裝試驗,生產能力應達到公稱生產能力。產品在生產現場以灌裝物料為介質,在符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