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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基于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下)(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限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乃所有權所受侵害時最強之保護措施,所有人遇有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之情形,即可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確保其對所有物之完滿支配狀態(tài)。然依誠實信用之最高理念,為免所有人濫用權利,保護相對人之合法權益,須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適當限制,或賦予相對人之適當之抗辯權,方能實現(xiàn)利益之平衡。筆者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相對人之抗辯事由歸納為以下諸項:1.動產善意取得之抗辯依動產善意取得的規(guī)則,在非所有人占有動產的情形,占有人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受讓該動產,縱令占有人(轉讓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第三人(受讓人)仍取得
2、該動產之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旨趣在于以積極的方式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作為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但其同時即具有了“以手護手”之效力,即阻隔所有權的追及力,限制原所有人對動產的回復請求權。故在動產讓渡場合,當原所有人以第三人(受讓人)為相對人請求返還所有物時,第三人以善意取得為拒絕返還之理由,當為最強有力之抗辯。2.取得時效之抗辯占有人占有標的物若符合取得時效之要件,則依法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自得以之為對抗請求權人返還之訴之抗辯。盡管我國目前的民事立法未規(guī)定取得時效,但將來在《物權法》或《民法典》中規(guī)定取得時效當屬必然之趨勢。動產的取得時效完成后,即自動取得其所有權,原所有人不
3、得主張所有物返還,即使標的物此時已脫離動產占有人的實際控制。但不動產的情況要復雜一些:理論上,取得時效完成后,占有人非能當然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而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故在未由登記機關登記之前,盡管時效已完成,若原所有人提出返還之訴,占有人能否以取得時效抗辯?通說似持否定意見,[21]筆者則以為:若時效完成后原所有人與占有人均申請登記,余以為應以先申請者為優(yōu)先登記;若同時提出申請,則應以原所有人為優(yōu)先登記。3.消滅時效之抗辯相對人以消滅時效作為對抗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抗辯與以取得時效為抗辯不同,后者是以主動進攻的方式證明自己已取得原屬請求權人的財產的所有權,進而否定請求權人的
4、請求權主張,前者則是以消極防御的方式證明請求權人的物權請求權已罹于時效,歸于消滅,從而否定其請求權主張。筆者主張物權請求權亦應適用消滅時效。立法中,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較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長。占有人在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符合取得時效之要件而抗辯時,如能舉證證明請求權人的請求權已罹于消滅時效,則抗辯仍然成功。例如,若法律規(guī)定動產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0年,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也為10年,甲之動產由乙善意占有達3年后,乙自行中止占有逾1年,1年后乙又恢復占有,自恢復占有后滿8年時,甲向占有人乙請求所有物返還,此時,乙之取得時效尚未完成(因其自動中止占有而導
5、致取得時效中斷,時效自其恢復占有時重新計算),故不得以取得時效為對甲之抗辯,但若能證明甲方請求權已罹于時效(甲不行使權利之狀態(tài)已達12年),則乙仍得以消滅時效為對甲方抗辯。4.給付不能之抗辯如前所述,物權請求權之內容為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給付,而給付自當適用債法關于給付之規(guī)則。在給付不能的情形下,相對人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抗辯,但因可歸責于相對人之事由所致給付不能時,相對人須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之責。5.請求對象錯誤之抗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只能對無權占有人提出,既不能對有權占有人提出,也不能對無權占有人之代理人、占有輔助人提出,或對曾為無權占有人但現(xiàn)未占有標的物之人提
6、出。如所有人對這些人請求返還其所有物,則相對人可依正當權源占有、非占有人、非現(xiàn)在占有人等理由提出請求對象錯誤之抗辯。若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破產清算人提出返還請求,是否妥當?學者多論及請求權人非限于所有人本人,其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代位權人、未成年人特有財產之管理人等也得行使所有人之權利,[22]卻未有論及相對人之范圍是否可作同樣之擴大解釋。筆者以為,在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時所有人可對占有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破產清算人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被請求人不得以請求對象錯誤抗辯:(1)因占有人的原因(如失蹤、被宣告破產、死亡)使所有人無法對占
7、有人本人提出請求;(2)所有物在上述被請求人的實際占有之下。6.權利失效之抗辯權利失效原則之意義,即權利人在相當?shù)钠陂g不行使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不欲使其履行義務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再為權利主張。[23]在物權的權利義務關系中,物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而占有人反為勤勉之利用,尤其是在土地等不動產之上為建筑、工事、種植、養(yǎng)殖等行為,占有人本于正當之判斷,得出權利人不欲再使其履行相關義務之信賴,而權利人相當時間沉寂后不顧占有人之善意信賴與客觀情事,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