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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電廠財產(chǎn)一切險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保險標的第二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nèi)的下列財產(chǎn)可作為保險標的:(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chǎn);(二)由被保險人經(jīng)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chǎn);(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jīng)濟利害關(guān)系的財產(chǎn)。第三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nèi)的下列財產(chǎn)未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
2、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shù)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三)礦井(坑)內(nèi)的設(shè)備和物資;(四)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shè)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shè)備;(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驗收的工程。第四條下列財產(chǎn)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二)礦井、礦坑;(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以及有現(xiàn)金價值的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shù)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shù)據(jù)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chǎn);(五)槍支彈藥;(六)違章建筑
3、、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chǎn);(七)領(lǐng)取公共行駛執(zhí)照的機動車輛;(八)動物、植物、農(nóng)作物。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nèi),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zhì)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第六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
4、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三)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險標的的內(nèi)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zhì)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八)盜竊、搶劫。
5、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二)設(shè)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三)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屬設(shè)施,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nèi)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筑,由于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的損失;(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五)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shè)備本身的損失;(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shù)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機械或電氣設(shè)備的損失;(七)盤點時發(fā)現(xiàn)的短缺;(八)任何原因?qū)е鹿?/p>
6、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第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出險時的賬面余額、出險時的市場價值或其他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第十一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二
7、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第十四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據(jù)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quán),
8、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