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有收據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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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機關后勤工作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省、市、區(qū)有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購房有收據沒合同  篇一:房屋買賣只有收條沒有書面合同,買賣關系是否成立)  房屋買賣只有收條沒有書面合同,買賣關系是否成立  一、為什么要探討這個問題  因為1、這個問題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朋友之間、親人之間或者房屋交易當事人由于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淡薄,經常做出這種簡易行為,而由于約定的明確和利益糾葛,這種問題經常出現糾紛;2、就同樣的問題人民法院往往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法律適用沒有統一性,存在司法亂象,使得

2、公民甚至法律專業(yè)人士無所適從;3、此問題歸根結底是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約定不明的解釋等合同法基本問題,厘清此問題,不僅有助于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亦同樣有助于其他民事和經濟糾紛關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約定不明時的解釋問題?! 《?、據以研究實踐案例  案例一【(XX)南市民一終字第832號】按照“三個貼近”的要求,緊緊圍繞全區(qū)中心工作,深入開展“平安區(qū)”、“充分就業(yè)區(qū)”創(chuàng)建活動,著力提高市民素質,弘揚城市文明精神,為實現全區(qū)城市統籌XX年的機關后勤工作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省、市、區(qū)有關會議精神,

3、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  事實:XX年11月6日,周海明(甲方)與俞諒(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其名下位于南寧市青秀路18號D5區(qū)103號別墅壹套,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為321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屋售價為人民幣肆佰貳拾萬元。乙方將購買該房屋定金人民幣叁萬元付給甲方。若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約定的,則按《合同法》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定金雙倍的違約金叁萬元整”。同日,俞諒支付30000元定金給周海明。XX年11月9日,周海明就30000元定金向俞諒出具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俞諒購大自然花園D5103號房

4、定金叁萬元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房款及房屋的交付發(fā)生爭議,周海明遂于XX年12月9日書面通知俞諒,載明:“俞諒向周海明購買青秀路18號D5區(qū)103號別墅。俞諒須于XX年12月按照“三個貼近”的要求,緊緊圍繞全區(qū)中心工作,深入開展“平安區(qū)”、“充分就業(yè)區(qū)”創(chuàng)建活動,著力提高市民素質,弘揚城市文明精神,為實現全區(qū)城市統籌XX年的機關后勤工作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省、市、區(qū)有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  20日前將全部購房款420萬元整存入賬號為******的周海明建行賬戶。逾期視為違約,

5、沒收定金并解除房屋買賣協議”。俞諒為此于XX年12月18日向周海明發(fā)出《告知函》,以周海明收取定金后不交付房屋、不提交房屋權利證明、也不通知辦理過戶登記為由拒絕先支付房款,同時要求周海明于XX年12月20日前騰空房屋交付給俞諒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有關部門受理后即支付房款,逾期俞諒可解除《房屋買賣協議》并由周海明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為此產生糾紛,俞諒遂于XX年4月28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周海明履行與俞諒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向俞諒交付訟爭房屋,并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2、周海明雙倍返還俞諒定金人民幣6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周海明負擔。另查明,南寧

6、市青秀區(qū)青秀路18號大自然花園D5棟103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邕房權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周海明,建筑面積平方米,3層鋼混結構。  一審判決:合同的內容須具體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本案中,雙方雖對房屋轉讓的價款及定金達成合意,但對于房屋價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轉讓產生的稅費承擔、房屋交付的條件及交付時間等交易條款均未作出約定?!斗课葙I賣協議》簽訂后,雙方也未能就以上條款協商一致,導致雙

7、方的房屋轉讓無法進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具備合同履行的必備條款,故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未能成立,雙方應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tài),故對于俞諒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周海明應退還俞諒定金30000元。雙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所致,故對于俞諒要求周海明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周海明返按照“三個貼近”的要求,緊緊圍繞全區(qū)中心工作,深入開展“平安區(qū)”、“充分就業(yè)區(qū)”創(chuàng)建活動,

8、著力提高市民素質,弘揚城市文明精神,為實現全區(qū)城市統籌XX年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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