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股權收益權信托法律風險與規(guī)制研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學校代碼:10276學號:131100689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專業(yè)學位碩士學位論文MASTER?STHESIS論文題目:股權收益權信托法律風險與規(guī)制研究姓名李曉倩學科、專業(yè)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方向國際金融法律實務指導教師程金華教授論文提交日期2016年4月15日1股權收益權信托法律風險與規(guī)制研究(摘要)專業(yè):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方向:國際金融法律實務作者姓名:李曉倩指導教師:程金華教授2001年《信托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正式引入了信托制度。短短十幾年,我國信托業(yè)發(fā)展迅速,
2、截至2012年底,信托業(yè)已超過保險業(yè),成為僅次于銀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門。近幾年隨著監(jiān)管機構對金融創(chuàng)新的鼓勵與推動,市場上出現(xiàn)了各種新奇、五花八門的信托產品。其中股權收益權信托,更是由于良好的融資及收益功能,受到融資人、信托公司及投資者的熱力追捧,目前市場上以股權收益權為投資標的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廣泛存在,也出現(xiàn)了一些以股權收益權為信托標的設立的財產權信托的案例。但與股權收益權信托實踐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立法對股權收益權信托的規(guī)定處于空白狀態(tài),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股權收益權信托研究稀少,司法實踐中還未出現(xiàn)關于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司法判例,致使股
3、權收益權信托的合法性及效力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否定,且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規(guī)定太過概括、模糊,信托的公示程序、登記規(guī)定也不明確等問題無疑都造成人們對股權收益權信托認識不清、實際操作不規(guī)范,也為該產品的發(fā)展帶來了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分析股權收益權信托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從而提出風險防控的措施,就顯得很有必要,這不僅是厘清認識混亂、規(guī)范操作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股權收益權信托得以長久發(fā)展的最終保障。本文圍繞股權收益權信托面臨的法律風險這個核心問題,本文分為導言、正文及結語三個部分。導言主要介紹了選題的來源及研究價值、關于股權收益權信托的文獻綜述、論文結
4、構、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創(chuàng)新與不足。正文部分共三章:第一章是對股權收益權信托的解析。本章首先從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實踐案例1入手,明確股權收益權信托包括股權收益權財產權信托及股權收益權資金信托,并總結出股權收益權信托的概念;其次,在明確了何為股權收益權信托后,筆者就列舉的股權收益權信托的案例來分析其操作流程,進而得出其交易結構;最后,在交易結構的基礎上,筆者嘗試論證了兩種股權收益權信托中蘊含的信托法律關系及信義義務。第二章試分析了股權收益權信托面臨的法律風險,本文中的法律風險采廣義上的概念,既包括股權收益權信托本身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即合法性風險,
5、也包括股權收益權信托操作實踐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本文稱為操作性風險。就合法性風險而言,筆者首先重點聚焦了股權收益權作為信托財產的合法性風險,并通過股權收益權性質的分析,明確股權收益權的性質為將來債權,符合信托財產確定性、獨立性及可讓與性的三大特征,故股權收益權作為信托財產而成立股權收益權信托計劃應無法律障礙,從而對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合法性給予理論支持;其次分析了信托受益權轉讓存在的合規(guī)性風險,認為信托受益權的轉讓不屬于違規(guī);再次探討了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合法性風險,筆者也同意股權收益權信托實質上屬于信托貸款,具有規(guī)避法律的特性,但筆者認為應以開放性
6、的態(tài)度看待股權收益權信托。就操作性風險,筆者首先介紹了回購協(xié)議公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風險,發(fā)現(xiàn)強制執(zhí)行回購協(xié)議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伴隨較大的法律風險;其次介紹了信托期間股權的處分風險;最后分析了由于目前信托登記制度的缺陷所帶來的風險。第三章是關于上述風險的規(guī)制措施,筆者建議主要從宏觀監(jiān)管和具體控制兩方面來規(guī)制風險。宏觀監(jiān)管主要包括用法律形式確定股權收益權信托以及完善我國現(xiàn)行的監(jiān)管體制加強對股權收益權信托的監(jiān)管,其針對的是股權收益權信托的法律風險;具體控制針對的是操作性風險。就回購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風險,筆者建議可將回購義務與信托協(xié)議進
7、行技術性剝離;而關于信托期間股權的處分風險,筆者則認為此外,筆者在研究中還發(fā)現(xiàn)原股權所有人仍應為該信托設立后的股東,此符合公司法和信托法原理。為了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筆者建議應使股東對社會投資者負有的信義義務明朗化;至于信托登記制度缺陷所帶來的風險,筆者建議一方面從宏觀層面入手,改信托登記生效主義為信托登記對抗主義;另一方面,從微觀層面上著手,重點從登記機構、登記內容及持續(xù)公示制度等方面來建立股權收益權信托登記相關配套制度,以有效降低股權2收益權信托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通過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結論:股權收益權信托作為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
8、,因立法和理論研究的缺位而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及質疑,筆者認為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基礎,但也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為此,筆者提出了一些規(guī)制法律風險的措施,以期能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