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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我國關于涉外結婚的主要法律適用規(guī)范(1)《民法通則》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碧攸c:調整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適用于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締結的婚姻,也適用于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締結的婚姻。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最高院《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88.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2)《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94條(禁止法律規(guī)避)第194條當事人規(guī)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不發(fā)生適用外國法律的
2、效力。(3)《民法通則》第150條(公共秩序保留)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guī)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幾種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1)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適用中國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國務院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2004年《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法律依據實質要件符合一夫一妻和男女雙方自愿的原則雙方應達到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形式要件雙方應當共同到中國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
3、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持有特定身份證書、經公證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等國務院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2004年《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雙方未患有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級別管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地域管轄: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
4、當出具: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
5、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中國公民甲男與德國乙女結婚登記案1996年,中國公民甲男從湖南省考入北京某大學外語系英語專業(yè)。1998年,甲男開始第二外語德語的學習,并結識了在該校學習漢語的德籍留學生乙女,兩人產生戀情。2000年7月,甲男畢業(yè)后,分配至北京市某公安機關工作。2001年,乙女完成自己的學業(yè)后,在北京一家德資公司找到工作。2001年底,甲男與乙女籌備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查后認為,甲男在公安機關工作,是公安人員,屬于不能同外國人結婚的特定人員范
6、圍,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兩人向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婚姻登記部門不予登記的決定。法院駁回起訴,維持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決定。民政部關于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 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通知(1983年8月26日 民[1983]民94號)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秶鴦赵宏P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發(fā)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實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guī)共65
7、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guī),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附件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49件)第22項《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說明:已被2003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