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損失代位求償案》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損失代位求償案 交通局分別于1993年3月30日、8月12日向原告保險公司辦理了羅馬244小轎車、順達中巴客車兩輛車的投保手續(xù),保期均為一年。該兩輛車停運時均停放在被告汽車站的庫房里。1994年1月19日下午,交通局駕駛員朱勝利駕順達中巴客車到被告張江的雁鵬修理部焊該車左側水箱托架與大梁連接處的裂縫。被告張江在既無技工操作證、又不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電焊焊接,致使在焊接上端的客車木質板處留下火種隱患。約15時,焊接完畢,該車投入營運。到19時30分許,順達中巴客車停在被告的汽車車庫里。23時20分許,因該車焊接時留下的陰火引
2、燃車箱底板,造成車庫失火,該車和羅馬244小轎車均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135000元?;馂陌l(fā)生后,保險公司派人查看了現(xiàn)場,并對投保車輛的殘骸進行了核價。經核價每輛車殘值2000元,共4000元。原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扣除被燒毀的兩輛車的殘值后,經訴訟調解,給交通局理賠保險金117500元,并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被保險人交通局轉讓的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益轉讓書?! ×聿槊鳎罕桓嫫囌纠脽o任何消防設施的倉庫做停車庫,且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馂陌l(fā)生后,公安消防部門于1994年元月30日對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作出
3、了鑒定:引起直接起火的原因是電焊引燃木質底板,經過長時間陰燃引起火災。并對汽車站和駕駛員朱勝利作了行政處罰。1995年4月27日,張江因此火災被二審終審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損失代位求償案 交通局分別于1993年3月30日、8月12日向原告保險公司辦理了羅馬244小轎車、順達中巴客車兩輛車的投保手續(xù),保期均為一年。該兩輛車停運時均停放在被告汽車站的庫房里。1994年1月19日下午,交通局駕駛員朱勝利駕順達中巴客車到被告張江的雁鵬修理部焊該車左側水箱托架與大梁連接處的裂縫。被告張江在既無技工操作證、又不采
4、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電焊焊接,致使在焊接上端的客車木質板處留下火種隱患。約15時,焊接完畢,該車投入營運。到19時30分許,順達中巴客車停在被告的汽車車庫里。23時20分許,因該車焊接時留下的陰火引燃車箱底板,造成車庫失火,該車和羅馬244小轎車均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135000元。火災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派人查看了現(xiàn)場,并對投保車輛的殘骸進行了核價。經核價每輛車殘值2000元,共4000元。原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扣除被燒毀的兩輛車的殘值后,經訴訟調解,給交通局理賠保險金117500元,并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被保險人交通
5、局轉讓的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益轉讓書。 另查明:被告汽車站利用無任何消防設施的倉庫做停車庫,且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火災發(fā)生后,公安消防部門于1994年元月30日對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作出了鑒定:引起直接起火的原因是電焊引燃木質底板,經過長時間陰燃引起火災。并對汽車站和駕駛員朱勝利作了行政處罰。1995年4月27日,張江因此火災被二審終審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996年11月,原告保險公司向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起訴稱:1994年1月19日晚,被告汽車站對外營業(yè)的車庫內的一輛羅馬244小轎車、
6、一輛順達中巴客車被燒毀,造成直接損失117500元。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根據(jù)《機動車保險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向上述車輛的投保單位交通局給付保險金117500元,并取得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我公司認為,被告汽車站因違反消防條例之規(guī)定,擅自無照經營停車庫,并收取一定費用,應當對保管物品承擔滅失賠償責任;被告張江違反電焊操作規(guī)程,引燃車箱板,造成火災,亦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交通局因所屬駕車人員忽視安全檢查,帶火種入庫,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應承擔責任。因此,我們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賠償我公司承保車輛損失1175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桓嫫?/p>
7、站答辯稱:我站并沒有對外保管車輛的經營意圖,我們讓外單位車輛停放在車庫,目的在于方便駕駛員在冬季好起動,適當收取一定的保暖費,而并非車輛的保管費。交通局的車輛自身帶有火種入庫,并致使該車毀于火災,其責任不在我方。我們只能是承擔消防措施不完備的責任,而不能承擔車輛燒毀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江答辯稱:1994年1月19日下午2點許,交通局駕駛員朱勝利駕駛順達中巴客車來我部要求加固油箱托架,當時氣溫低,我的車底板上有冰和泥,就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便用電焊加固。焊完后我們又做了降溫處理。該車3點鐘投入運行,當晚7點半鐘停入車庫,晚上11點著
8、火,火災與我焊接無關。另外,從火災發(fā)生至今已二年零十個月,此期間原告未曾向我提出任何索賠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原告的訴訟時效已過。因此,我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谌私煌ň衷V稱:我局的羅馬244小轎車、順達中巴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