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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970226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四條申請升等教師送審文件應包含教學、研究、輔導服務配合學校辦法三項之具體成果。各級教評會評審必要時應給予當事新增條文人說明之機會。第五條申請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第四條、各系、所就合於升等資格之專門著作(五年內論文代表一、條次調整。ㄧ、應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chuàng)性,且非以整理、增刪、作及其他參考著作),併同著作目錄一覽表及相關資料,二、配合學校辦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提請本院教評會依本院『教師資格審查著
2、作外審執(zhí)行要法修正,明性著作。點』,送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審查,審查意見作為三級定代表著作二、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教評會評審研究成果之參考。發(fā)表出處。前ㄧ等級教師證書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yè)刊物發(fā)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fā)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fā)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fā)行(含以光碟發(fā)行),或出版公開發(fā)行者。(一)代表著作:申請升等教師應自行擇定一篇(冊)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論文為代表著作:1、發(fā)表於SCI、SSCI、EI、TSSCI、AHC
3、I、THCI之期刊論文。2、發(fā)表於經各學域認可,並且經過審查正式出版之學術論文。3、經審查程序正式出版之專書。前述期刊論文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惟應有適當說明。(二)參考著作:其他專門著作列為參考著作,如屬專書,申請升等教師應擇其個人在專業(yè)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三冊送外審;如屬期刊發(fā)表者,則不受限制。(三)參考資料: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無須送外審,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供評審。三、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國
4、內外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院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四、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合著人如係外國籍人士,得附合著人參與部分或貢獻之外文說明。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第六條以前條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yè)刊物接受將定期一、
5、條次調整。發(fā)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刊載日期相關規(guī)定依二、配合學校辦「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法增訂。第七條本院教師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申請升等者,應依「教師升一、條次調整。等作業(yè)流程表」(如附件)之時程,檢具著作、著作目二、配合學校辦錄一覽表及相關資料,由院教評會辦理著作送校外學法修訂。者專家審查,審查人數至少六人。第八條教師升等著作外審意見分「極優(yōu)」、「優(yōu)」、「良」、「普一、條次調整。通」及「不良」,其結果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外審委二、配合學校辦員勾選「良」以上,始得推薦至院教評會評審。法增
6、訂外審院教評會委員依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所勾選之同領域結果應達之研究表現,於評分基準內評分。標準。第九條院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應就教學、研究、輔導及服第五條、研究成果(指外審成績)佔60%,其比例如下:一、條次調整。務審慎評審,其所佔權數比例為:教學績效30%、研評分項目及數量五年內或前一二、配合學校辦究績效50%、輔導及服務績效20%。等級至本次申法明定教級別研究文字與結研究方學術或請時個人學術學、研究、主題構法及參應用價與專業(yè)之整體輔導及服考資料值成就務三項所教授105202540佔權數比副教授101025
7、2035例。助理教授1015252030講師1020351520第六條、教學成果佔25%。由升等教師所屬系所依各自升等審查辦法提供教學評量分數,供委員計分。第七條、服務成績佔15%,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第十條申請升等教師於院教評會評審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始第八條、院教評會就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整體表一、條次調整。得通過升等:現,綜合考量後進行投票,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二、配合學校辦一、升等教授者: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權數以上同意者為通過升等,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法明定教總分,應有
8、出席之教評會委員過半數評分達80師升等教分以上,且各單項原始評分均達70分以上。評會委員二、升等副教授、助理教授者:教學、研究、輔導及評分通過服務三項權數總分,應有出席之教評會委員過半門檻。數評分達75分以上,且各單項原始評分均達70分以上。第十一條院教評會委員對著作外審意見認有疑義,如程序上有一、條次調整。重大瑕疵、外審意見明顯歧異、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二、配合學校辦法判斷或其他疑義時,得經出席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