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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財政稅收體制回顧、評價與展望第一部分財政體制改革歷史回顧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1、1950-1952年,高度集中型“統(tǒng)收統(tǒng)支”財政體制。特征:地方財政收入如數(shù)上繳中央財政,地方所需要的財政支出基本上由中央全額撥款,地方財政收支之間不發(fā)生直接關系。原因:抑制惡性通貨膨脹;恢復國民經(jīng)濟;保證抗美援朝戰(zhàn)爭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2、1953-1979年,“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型財政體制。特征:以中央集權為主,適度分權的財政體制。地方預算的收支管理權限很小,不能夠構成一級獨立的預算主體。原因:適應國
2、內政治、經(jīng)濟形式發(fā)展的變化,實行中央、省、縣三級財政管理和分類分成、總額分成的收入劃分模式,讓高度集中的財政體制有所松動,但是集權特征沒有改變,中央和地方“吃大鍋飯”。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3、1980-1993年,“分灶吃飯”為標志的“分級包干”型財政體制。原因:打破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同“吃大鍋飯”、中央集權過度的局面。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1)1980-1984年,“劃分收支、分級包干”體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范圍,并以1979年的收支預算為基數(shù),地方財政收入大于支出的
3、節(jié)余部分上繳;地方財政收入小于支出的赤字部分由中央財政進行調劑或補助。分成比例和基數(shù)一定五年不變,在此期間,地方財政可以多收多支,自求平衡。1980-1984年目的:調動地方增加財政的積極性對十五個省、區(qū),中央將全部財政收入劃分成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個部分,共享收入的80%歸中央,20%歸地方。其它省、市、自治區(qū)實行定額上繳、定額補貼或保留老體制的做法。除個別稅種(如關稅)之外,所有財政收入由地方負責征收,但所有的稅基、稅率和上繳利潤的辦法均由中央確定。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
4、2)1985-1987年,“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體制和1980年財政體制主要區(qū)別在于:收入劃分方法由分類改為分稅法,即在兩步利改稅后的稅種設置范圍內,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1985-1987年1985年,中央決定在劃分收支的基礎上,對各地方實行不同的分配辦法即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者,實行定額上繳,凡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者,中央確定一定比例留給該地方部分共享收入,若地方固定收入和全部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仍不抵其支出,中央實行定額補貼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3)19
5、88-1993年,進一步改進原包干方法1988年,中央決定實行一種新的承包體制。這個體制包括六種不同的辦法,分別適用于六類省、市、自治區(qū)和計劃單列市。1988-1993年全國39個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有37個地區(qū)分別實行不同形式的財政包干辦法,即收入遞增包干、總額分成、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上解額遞增包干、定額上解、定額補助等六種方法。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對“分灶吃飯”為標志的“分級包干”型財政體制的評價深度和廣度都是建國來財政體制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雖然沒有能夠從根本上突破“
6、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但是對原體制也有實質上的突破:在收入劃分上引入了分稅法,改變了以往企業(yè)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的方法,為真正實施分稅分級式(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積累了實踐經(jīng)驗。我國財政體制的演化進程4、1994-今,分稅制財政體制。原因:打破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同“吃大鍋飯”、中央集權過度的局面。深度和廣度都是建國來財政體制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雖然沒有能夠從根本上突破“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但是對原體制也有實質上的突破:在收入劃分上引入了分稅法,改變了以往企業(yè)按照行政隸屬
7、關系劃分收入的方法,為真正實施分稅分級式(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積累了實踐經(jīng)驗。分稅制的主要內容(1)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yè)和金融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中央稅營業(yè)稅(不含各銀行總行、鐵道部門、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地方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chǎn)稅等——地方稅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共享稅分稅制的主要內容(2)根據(jù)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范圍確定相應的支出范圍中央財政:國家安全、外交、中央國家機關經(jīng)費(國防費、外交和援外支出),調整國民經(jīng)濟結構、協(xié)調地區(qū)發(fā)展、實施宏觀調控地方
8、財政:本地區(qū)政權運轉支出,地區(qū)經(jīng)濟、事業(yè)發(fā)展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費、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衛(wèi)生等各項事業(yè)費、價格補貼等)分稅制的主要內容(3)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數(shù)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確定基數(shù)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稅收和中央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shù)額,并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的返還基數(shù)。1994年以后,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數(shù)額在1993年的基礎上逐年遞增,增長率按照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決定。即上述兩項稅收每增長1%,中央對地方返還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