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殯儀廳規(guī)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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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2BN章-公眾殯儀廳規(guī)例第132BN章:公眾殯儀廳規(guī)例版本日期01/01/2000?賦權條文公眾殯儀廳規(guī)例(1999年第78號第7條)(第132章第123條及123C條)[1978年3月31日](本為1978年第74號法律公告)條文編號:1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條文編號:2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條文編號:3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釋義在本規(guī)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1999年第78號第7條)“公眾殯儀廳”(publicfuneralhall)指根據本條

2、例第123A條所指定的殮房;“主管”(officerincharge)指由署長委任以管理或協(xié)助管理公眾殯儀廳的人;(1999年第78號第7條)“疫癥”(quarantinabledisease)具有《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埋葬”(burial)包括火葬;“署長”(Director)指食物環(huán)境衞生署署長;(1999年第78號第7條)“遺骸”(humanremains)指人類的屍體或非活產嬰兒的屍體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該等屍體經火化後剩下的骨灰。?條文編號:4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開放時間公眾殯儀廳的主管可規(guī)定公眾殯儀廳可供公眾

3、使用的時間及日期。?條文編號:5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申請使用公眾殯儀廳(1)任何人如欲預訂使用公眾殯儀廳的任何設施,用以舉行喪禮或舉行與某人的死亡有關的宗教或悼念集會,均須─(a)事先用署長提供的適當表格向該公眾殯儀廳的主管提出書面申請,表格上須指明使用該等設施的目的;及(b)向署長繳付附表所列的訂明費用。(1999年第78號第7條)(2)第(1)(a)款所指的申請書,須於任何公眾殯儀廳的主管不時藉張貼在該殯儀廳的告示上所指示的時間內,送交該公眾殯儀廳。(3)主管在收到第(1)(a)款所指的申請書後,可酌情決定而預留所申請的設施給申請人使用,並附加他認為適

4、當的條件。(4)主管如依據第(3)款行使酌情決定權,須受到署長認為適當而發(fā)出的概括指示或就特定個案而作的指示(如有該等指示的話)所規(guī)限。(1999年第78號第7條)?條文編號:6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接收與保留遺骸(1)任何人不得將已甚為腐爛的遺骸送入公眾殯儀廳,除非該遺骸放在密封的棺木內。(2)任何人不得將遺骸留在公眾殯儀廳內超過48小時,除非該遺骸放在密封的棺木內或經過防腐處理。(3)除非獲得市政總署署長的書面準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遺骸留在公眾殯儀廳內超過7天。?條文編號:7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為使遺骸獲得接收而須出示的文件(1)第5

5、(1)條所指的申請人,須於公眾殯儀廳接收遺骸時向主管出示以下文件─(a)如將任何在香港死亡的人的遺骸安葬,須出示死亡證明書,或由警務人員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6(1)條的但書發(fā)出的許可證;或(b)如將任何在香港死亡的人的遺骸火葬,則須出示由衞生署署長根據《火葬及紀念花園規(guī)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5(1)條發(fā)出的許可證及死亡證明書;或(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c)如屬其他情況,則須出示署長所規(guī)定的文件。(1999年第78號第7條)(2)第(1)款所指明的文件須由主管保留,直至遺骸被移離公眾殯儀廳以進行埋葬或其他獲

6、授權進行的處置方法為止,屆時該等文件須交還出示文件的人。(3)就第(1)款而言,“死亡證明書”(deathcertificate)指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7(1)條發(fā)出的死亡登記證明書或死因裁判官的命令,或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發(fā)出或作出的證明書、聲明書或死因裁判官的命令。?條文編號:8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為遺骸進行防腐或預備工作(1)如須在公眾殯儀廳內為遺骸進行防腐,或進行埋葬、入殮或火葬前的預備工作,則必須在專為此用途而設的房間內進行。(2)在遺骸存放在上述房間的整段期間內,必須將該房間的窗戶完全開啟,如該房間的通風

7、設備全部或部分以機械方式操作,則通風系統(tǒng)須不停操作。?條文編號:9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使用防護衣物(1)如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人死亡時患有疫癥,或主管知道或相信有此事,則不得在公眾殯儀廳內搬動該死者的遺骸,或為該遺骸進行防腐、預備或處理的工作,除非該人先行穿上橡膠圍裙或署長批準的其他類型防護衣物,並戴上橡膠手套。(1999年第78號第7條)(2)上述橡膠圍裙、防護衣物及橡膠手套,以及用以存放上述遺骸或就上述遺骸進行防腐、預備或處理工作的公眾殯儀廳任何部分,在使用後須立即消毒。?條文編號:10版本日期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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