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金瓶梅》中的媒妁形象及其文學意義【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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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題 目:論《金瓶梅》中的媒妁形象及其文學意義專業(yè)班級:漢語言一、前言部分(說明寫作的目的,介紹有關概念,扼要說明有關主題爭論焦點)本論文欲探討《金瓶梅》中的媒妁形象及其文學意義,之所以選擇媒妁作為研究對象,首先是出于個人的原因,對它的產生和發(fā)展很有興趣,想要通過畢業(yè)論文對它有所了解。再是通過閱讀《金瓶梅》的研究文獻發(fā)現已有的研究大多是關于西門慶和幾個妻妾的探討,對媒妁這一塊研究得不多。想要研究《金瓶梅》中的媒妁,這就不得不對迄今所做的媒妁研究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首先來說一下媒妁的定義?!墩f文解字》上說:“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媒妁就是謀

2、合、調適兩個不同姓氏家庭聯姻的中介人。許慎的這個定義非常精辟。關于媒妁這個主題,歷來爭論的焦點是媒妁的起源問題。而地位和功能的變化是可以從很多古書上探尋出來,大家的觀點也比較一致。二、主題部分(闡明有關主題的歷史背景、現狀和發(fā)展方向,以及對這些問題的評述)媒妁在我國歷史上由來已久,是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現在關于媒妁研究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起源,二是地位和功能的發(fā)展變化。說到媒妁的起源,現在大致有以下幾種說法。一是女媧之說。宋代羅泌《路史后記·女皇氏》載:“太吳氏之女弟,出于承匡,生而靈,亡景亡響。少佐太吳,褥于神祈,而為女婦。正姓氏,職婚因,通行媒,以重

3、萬民之則,是曰神媒。”羅蘋注:“《風俗通》云,‘女媧褥祠神祈,而為女媒,因置昏姻?!忻绞即嗣饕印!倍欠刂f?!妒酚洝ぱa三皇本紀》中說,伏羲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唐初孔穎達疏《禮記·月令》時說:“不知初為媒者其人是誰?按《世本》及譙周《古史考》,伏羲制以儷皮嫁娶之禮。既用之配天,其尊貴先媒當是伏羲也。”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司馬遷和孔穎達都認為伏羲是最早的媒人,這就是關于媒人產生年代的最早記載了。那么,“以儷皮為禮”是什么意思呢?陳顧遠舉證了劉師培論“儷皮為禮,即買賣婦女之俗也。”①也就是說伏曦制嫁娶以儷皮為禮,是一樁買賣的婚姻。三是媒妁產生于一夫一妻制形成之后。陰法魯、

4、許樹安的《中國古代文學史》就表明了這種觀點。二人即持此說,并認為“中國古代祭祀‘神媒’,曲折地表達出人們對它寄予‘聯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②四是與下聘迎娶婚制同時產生。李暉在《古代婚戀雜談》中就說:“媒人的產生,和聘娶婚制的產生有著密切的關系,甚至可以說二者是同時產生的。因為,遠古時期那種男女完全自由平等的結合,是根本不需要這種中介者的,也就是說媒人是聘娶婚的產物?!币陨纤姆N說法,各有異義。第一種說法,雖然后人多有征用,但作為神話傳說,其真實性總是令人懷疑。再說神話故事的本身就存在不可否認的矛盾,如女媧“摶黃土作人”、“煉石補天”、“化育萬物”等,以及后來傳說女媧為夏禹之

5、妃、涂山氏之女,這些說法就推翻了媒妁產生于女媧這一論題。同樣,第二種說法也是可置疑的。不說陳顧遠否定了伏羲其人的真實存在,就說司馬遷的《史記》及《世本》的說法是否可靠呢?應該說很難確定。因為,《史記》及《世本》的作者所處的時代距伏羲時代比我們僅僅近了兩三千年,他們比之伏羲仍相距幾萬年,就算他們有所依傍,但中國有文字可考的歷史也不過三千年,那么他們所依傍的文獻年代就不會早到哪里去,其記事雖主要依靠文獻,但也采用古老相傳,甚至不乏揣測,所以說我們今人難以了解的真相,他們也許同樣難以了解。當然,這并非說古人及今天的學者們所述的便一定不是真相,也許正好相反,說不定他們所說的就是真相,但

6、是,又有誰能證明他們所說的就是真相呢?其后兩種就更缺乏證據,而且在時間上也偏于晚了一些。由此可以看出,關于“媒妁”起源的確切年代,還是繼續(xù)存疑才是比較客觀的態(tài)度。當然,盡管各種說法不一,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根據古代文獻中的一種合乎情理的推測:“媒”是一種歷史文化現象,只有當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時期,它的產生才成為歷史的必然。據文獻記載,周代已有了“媒妁”。不過,揆之情理,“媒”的產生當在更早的原始社會后期才是。蓋進入父系氏族社會以后,男子在社會上特別是在生產勞動中的主導地位,使婚姻狀態(tài)產生了一系列巨大的變化:對偶婚逐漸向一夫一妻制發(fā)展,從妻居發(fā)展為從夫居。③為了確保財產和地位能夠讓自

7、己的親生子女所繼承,人們對于誰是自己的親生孩子變得越來越關心,對于原始雜交群婚的狀況就再也不允許存在下去了。為了保證妻子所生的孩子確系自己所出,男子必然反對那種原始狀態(tài)的濫交,將原始狀態(tài)的婚姻關系看作是“亂骨肉,犯親戚,無上下之序者,禽獸之性,則亂不知倫理”(《論衡·書虛》)。從此,便對性關系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這些變化,正是“媒妁”賴以產生的社會條件。在這種社會條件下,婚姻已經不是男女兩性之間的事,而是兩姓之間的事了,所謂“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禮記·昏義》),婚姻必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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