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市中心城區(qū)停車場管理辦法》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市中心城區(qū)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停車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護停車者與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龍沙區(qū)、建華區(qū)、鐵鋒區(qū)。其他縣(市)、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室內或者露天場所的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專用停車場。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置的停車場所。本辦法所稱道路
2、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公共廣場、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圍內統(tǒng)一施劃的,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qū)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車輛停放的場所。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公安、住建、規(guī)劃、土地、工商、物價、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做好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經營性停車場可以由投資者經營,也可以由投資者通過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確定經營者。政府出資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3、部門負責確定經營者及經營方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xù)。第六條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對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第二章規(guī)劃與建設第七條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guī)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經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停車場的專項規(guī)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發(fā)展相協(xié)調。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公共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公共
4、停車場建設除由政府直接投資外,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投資者。第九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本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條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改建、補建:(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二)體育(場)館、影(?。┰?、圖書館、醫(y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
5、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三)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前款規(guī)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huán)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的,公共建筑所有者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第十二條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時,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的停車場設計方案組織建設,不得擅自改動,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應當將變更后的設計方案經原審查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建設。第十四條建設停車場應按國家停車場設計
6、規(guī)范和本市設計標準的規(guī)定,配建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技術防范等設施,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并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建設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自用車停放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五條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規(guī)劃、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參加建設單位的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條已建成的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將停車泊位改作他用。公共停車場應向公眾
7、開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第三章停車場的管理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車場,收取停車服務費。第十八條設置停車場,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權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規(guī)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道費。第十九條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期限為一年,如經營者繼續(xù)經營,應當在經營期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占用城市道路審批手續(xù)。第一節(jié)公共停車場的管理第二十條停車場的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道路停車場應當設置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有序排放。(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及指示標志。(三)公開管理制度
8、、收費標準、監(jiān)督電話和審批證照。(四)按批準的位置、面積經營。(五)按停車場準停車型停放車輛。(六)負責進出車輛檢驗、登記。(七)保持場內設施完好,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A)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保證車輛進出暢通。(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