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割夫妻離婚時按揭房產之裁判規(guī)則

法院分割夫妻離婚時按揭房產之裁判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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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分割夫妻離婚時按揭房產之裁判規(guī)則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是雙方當事人爭執(zhí)的焦點。法院在審判中會根據(jù)房產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還是之后、購房款的來源、離婚時是否取得房產證等方面來確定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而作出合理判決。本文整理了北京、江西、寧夏等地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按揭房屋進行分割的案例及相關觀點,并提煉裁判規(guī)則。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取得產權的按揭貸款房屋,離婚時該方須向另一方按比例補償夫妻共同還貸款——王某訴馬某離婚糾紛案??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

2、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按比例進行補償。評析:依照法律規(guī)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房產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還錢個人財產(還錢個

3、人支付首付款及還貸部分)與婚后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離婚時處理此類糾紛的主導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還錢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本案中王某與馬某結婚用房就屬于被告馬某于婚前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買并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商品房。其雙方婚后利用工資進行還貸。王某依法有權對其婚后參與還貸的款項進行分割和補償。2.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增值的,離婚時應根據(jù)還貸實際情況給予對方補償——李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離婚時未完成全部還貸

4、義務的,由產權登記方完成。房屋增值的部分由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雙方還貸的實際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評析: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對于婚前個人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幾點: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處理意見。先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以予以確認。本案中,經法官居中調解,雙方各執(zhí)一詞,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以判決方式結案。其次,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本案中,李某、王某未達成房產分割的一致意見,

5、因此,法官首先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李某所有。第三,對婚后還貸的款項及增值部分進行分割?;楹蠊餐€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雙方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本案中,由于夫妻雙方經濟獨立,還款比例約為1:1,對補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是:在明確首付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房屋現(xiàn)值等數(shù)據(jù)的基礎上,用婚后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總利息)×房屋現(xiàn)值÷2,即得出對另一方補償?shù)臄?shù)額。按此方式計算,本案中,李某約補償王某4

6、8.75萬元。3.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產權登記于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某訴薛某某離婚糾紛案本案要旨: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該不動產應視為父母只對其個人贈與的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

7、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規(guī)定并未區(qū)分父母系出全資還是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根據(jù)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在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當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做嚴格解釋,該條規(guī)定的婚后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通過全資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并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對于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之情形,因此時父母并未支付購買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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