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購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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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購買材料,施工企業(yè)無需擔責良翰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團隊王世良【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一:南通某公司被告二:常州某公司彳弋理人:江蘇良翰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王世良審理法院:南通市某基層法院案由: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訴稱:2007年3月,南通某公司掛靠常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無錫某安置區(qū)工程。在南通某公司實際施工過程小,南通某公司以白己名義與原告簽訂《鋼筋買賣合同》,其后南通某公司由于資金周轉發(fā)住閑難,拖欠了原告200余萬的鋼筋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南通某公司清償欠款,常州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南通某公司辯稱:被

2、告是為常州某公司承建工程,故該項鋼筋款應該向常州某公司主張。被告常州某公司辯稱:《鋼筋買賣合同》是原告與南通某公司簽訂,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應該向南通某公司主張該筆款項?!玖己泊怼砍V菽彻驹诮拥椒ㄔ簜髌焙螅弥辉嬖V訟到法院,常州某公司很是詫界,因為并未與原告有過業(yè)務往來。后來通過了解得知是掛靠其名下的南通某公司與原告Z間存有鋼筋買賣關系。按理說常州某公司并未與原告建立合同關系,不應當對其承擔支付鋼筋款的責任。但是工程建設是以常州某公司名義對外建設的,常州某公司也把握不準,故委托良翰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良翰律師

3、接受委托后,為常州某公司詳細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關系,明確指出,《鋼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南通某公司和原告王某,與常州某公司無關。在為客戶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后,良翰律師積極應訴,并撰寫了代理意見提交法院,向法院充分闡述了我方的法律意見?!痉ㄔ号袥Q】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后,充分聽取了各方的意見,最后認為,雖然南通某公司是掛靠于常州某公司,但是《鋼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告王某和南通某公司,與常州某公司無關,故判決南通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鋼筋款,駁冋原告要求常州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玖己灿^察】掛靠的個人或者企業(yè)以被掛靠

4、人公司名義對外購買建筑材料的時候,我們知道構成表見代理,掛靠人不支付材料款所造成的一切糾紛都有對能由被掛靠企業(yè)承擔責任,但是,當掛靠的個人或企業(yè)以口己名義對外簽訂的買賣合同,被掛靠企業(yè)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也即在這電,被掛靠人常州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我們認為當掛靠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理應由掛靠人自己承擔責任,被掛靠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或其他清償責任。一、沒有要求被掛靠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jù)翻遍了所有跟掛靠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包括江蘇省審判意見在內,都

5、沒有說因為存在掛靠關系而就要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所有法律規(guī)定中,就跟掛靠有關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構成表見代理的吋候,法律是有明文規(guī)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有一種就是針對與發(fā)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掛靠人的實際履行屮,就該工程質量、安全等發(fā)生糾紛吋,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除了這兩種情況外,被掛靠人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而從本案事實來看,是不存在這兩種情況的。要求一方承擔義務,特別是200多萬的連帶付款義務,必須耍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原告現(xiàn)在訴至法院,我們要求原告提供

6、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如果原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那么就是原告訴錯對象,法院應該駁冋。二、相反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被掛靠企業(yè)不需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的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而合同具冇嚴格的相對性,合同的相對性就是合同只約束合同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相對性是不能任意的突破的,是不能要求第三方來承擔責任的。原告與是與南通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發(fā)生買賣關系,是雙方口主選擇的結果,現(xiàn)在產生糾紛,是交易本身的風險,原告不能在買賣發(fā)生風險時,就企圖將風險轉嫁到處于合同以外第三者的我們頭上,這也違背了合同的意思上]治的原則。三、從法理的角度,業(yè)內

7、對該問題的看法與原告的訴請和反,在廣東省高院發(fā)布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審判適用法律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項關于掛靠經營糾紛案件的處理問題的第五點規(guī)定:“掛靠者在掛靠期間,以口己或他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產生債務被起訴時,被掛靠者不參加訴訟,不承擔清償責任”。廣東省的規(guī)定町以作為法院判決參考的依據(jù)。江蘇省高院的相關內部指導意見也載明掛靠人購買材料的,出賣人只能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施工單位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基于口己的信任和判斷,選擇的交易對彖就是掛靠人的話,那么掛靠人的違約對債權人而言,則純屬交易風險,

8、此系其自主選擇的結果,與掛靠與否沒有因果關系,事前既不會因掛靠的存在使其風險增加,事后也不應因掛靠的存在使其風險得以彌補。對于掛靠這種擾亂建筑市場的行為而言,不應該、也沒有必要以對所有交易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予以制裁。其一,這種連帶責任木身就沒有依據(jù);其二,掛靠經營有著很深層次的社會原因,以連帶責任予以制裁并不能從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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