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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編號:WL/YY/20110217原木購銷合同甲方(買方):合同編號:簽訂日期:年月日合同簽約地:江蘇連云港乙方(賣方):甲方(買方)愿意從乙方(賣方)購買、乙方愿意向甲方銷售原木,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一、詞語定義:1、“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合同號為的原木購銷合同。2、書面形式:是指根據合同發(fā)生的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通知、函件、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3、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責任。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二、貨物名稱:1、
2、名稱:加拿大原木2、產地:北美洲3、船名航次:M/V4、提單數量:立方米5、提單號(B/LNo.):三、交貨方式:連云港進口船舶艙底交貨四、成交方式:1、價格:連云港艙底交貨價RMB元/M3,合計總貨款:RMB(人民幣整)。從卸船開始的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憑票向甲方代收代付。2、檢驗標準:以加拿大BC省檢驗標準(BCMetricLogScale)作為唯一檢驗標準。3、結算數量:3.1若卸港檢驗結果與提單數相比,差額部分在提單數2.5%以內的,甲乙雙方以提單數作為最終結算數量;3.2貨物必須于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內檢驗完畢,若卸港檢驗結果與提單數相比,差額部分
3、在提單數2.5%以外的,甲方必須封存貨物留待復檢,甲乙雙方按以下方式結算:第3頁共3頁合同編號:WL/YY/201102173.2.1若乙方認可的卸港檢驗結果或卸港復檢結果大于提單數且差額部分超出提單數的2.5%,甲方必須支付乙方超出提單數2.5%之外的貨款;3.2.2若乙方認可的卸港檢驗結果或卸港復檢結果小于提單數且差額部分超出提單數的2.5%,乙方退還甲方超出提單數2.5%之外的貨款。3.3若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內貨物未能檢驗完畢,則甲乙雙方以提單數作為最終結算數量。五、貨款支付貨物通關后,乙方向甲方加收資金利息,按欠款總額的/月利率計算。甲方必須于貨物通關
4、后30天內至少付清貨款總額的40%。欠款時間最長不超過60天,即甲方必須于貨物通關后60天內付清全部貨款,若到期甲方仍未能如期付清全部貨款,資金利息加收標準自該日起調整為按欠款總額的/月利率計算。六、結算貨幣本合同下的貨物價款按人民幣結算。七、違約責任如甲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最遲付款時間內,即貨物通關后60天內不能付清全部貨款,視為甲方違約。甲方在償還全部貨款及資金利息的基礎上向乙方另行支付未償還部分貨款總額的5%作為違約賠償。八、不可抗力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盡快向對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的證明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
5、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證明是指有關權威機構出具的或雙方認可的書面材料。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在本合同執(zhí)行中若發(fā)生法律糾紛,則應由合同簽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十、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嚴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十一、其他約定事項1、合同文件解釋順序:本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補充協議書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如果本合同與其附件、合同補充協議書的內容之間產生矛盾,以時間順序以最后約定的內容為準。第3頁共3頁合同編號:WL/YY/201102172、本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和《中華
6、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3、本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奈淖?,視為雙方同意的內容。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十二、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傳真件及影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第3頁共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