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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此撬門物業(yè)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如此撬門物業(yè)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作者:佚名時間:2017-4-7瀏覽量:如此撬門物業(yè)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案情介紹:張先生是某住宅小區(qū)四樓的住戶,因為工作關系,經常出差在外。前幾天,張先生家突然漏水,使樓下王小姐家里的天花板、家具、衣被受到損害。因為水流不止,王小姐便請求管理處前去維修,但管理處卻將我的房門撬開,入內維修。張先生認為,管理處未經他同意便擅自將他的房門撬開,屬于私闖民宅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張先生要求物業(yè)管理公司賠償損失。案例評析:管理處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情
2、況。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發(fā)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種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因其保護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正義合理性,所以被我國法律所認可。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為抗辯的正當理由,可以以此主張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侵權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家中漏水時,張先生出差在外,而水流不止,并且已經和正在進一步對樓下王小姐家中財產造成損害,所以當時的情況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肯定會對樓下住戶造成更
3、大的財產損害。管理處為了他人(王小姐及其他住戶)的利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損害,在無法及時與您聯系的情況下將房門撬開進行維修,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管理處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可能會對張先生家的門窗或其它相關的設施造成一定的損害,財產損害賠償問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6條解釋為:”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本案中,張先生長期
4、不在家,而家中卻突然漏水,說明漏水不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可能是水管等相關設備自然老化或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如果是這種情況,王小姐作為緊急避險的受益人,應當給予張先生適當的補償。本案管理處作為第三人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如果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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