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詩正義》“比興”觀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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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詩正義》“比興”觀論略摘要:“比興”問題歷代解釋糾纏不清,《毛詩正義》雖沒有卓然創(chuàng)見,但在遵循前人觀點的基礎(chǔ)上,擴大了“興”的范圍,乂引“象”釋“比興”,詳盡考查“興”與“象”的關(guān)系,為后世詩歌創(chuàng)作提供了極為實用的理論借鑒。但是,《毛詩正義》中的比、興不分而且不斷牽引進其他問題的做法更使這兩個概念糾纏不清,后人越發(fā)難以分辨,比、興并稱遂大行其道。以今天的學(xué)術(shù)眼光看,《毛詩正義》屮的比興觀并非絕對正確,比和興原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人盡管區(qū)分不夠明晰,但從來也沒有否認它們各自的獨立性。關(guān)鍵詞

2、:《毛詩正義》;比興;興象;混淆;區(qū)別中圖分類號:1207.22文獻標(biāo)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5)10-0137-05《毛詩正義》(以下簡稱《正義》)“賦、比、興是詩Z所用,風(fēng)、雅、頌是詩之成形”①的說法很好地解決了“六義”中若干難題②,但對“比興”自身特征這一問題,該說法卻未能成功解決。事實上,“比興”問題直到今天也未能真正形成定論。朱自清云:“風(fēng)雅頌的意義,歷來似乎沒有什么異說,直到清代中葉以后,才漸有新的解釋。賦比興的意義,特別是比興的意義,卻似乎纏夾得多;《詩集傳》以

3、后,纏夾得更利害,說詩的人你說你的,我說我的,越說越糊涂?!雹郾疚牡哪康氖瞧髨D從“纏夾得多”的各種理解中考查《正義》“比興”說的淵源及其具體特征,并由此進一步探明其對后世“比興”思維的影響。一、《正義》前諸家“比興”說先秦文獻屮言“比”言“興”者甚眾,《周禮》首言“六詩”,然未見有釋,《左傳?文公七年》載: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Z枝葉也。若去Z,則相無所庇陰矣。葛?猶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為比,況國君乎?”④此之言“比”,杜預(yù)注云:“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笨梢姶四恕氨扔鳌敝?/p>

4、比”。但《王風(fēng)?葛?》首句“綿綿葛?,在河之滸”后,《毛傳》注:“興也?!币簿褪钦f,在《毛傳》看來這是一首興詩,而不是樂豫所說的“比”。對于二者的認識差異,《左傳正義》解釋說: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這里以為因取義深淺有別,比興可隨語境不同而轉(zhuǎn)變。我們認為,《毛傳》改《左傳》Z“比”為“興”,與其所持“興”意觀念是有直接關(guān)系的?!睹珎鳌窐?biāo)“興”之

5、詩,南宋吳泳計數(shù)甚清:“毛氏自《關(guān)雎》而下,總百十六篇,首系之興。《風(fēng)》七十,《小雅》四十,《大雅》四,《頌》二,注曰'興也',而比賦不稱也?!雹荨睹珎鳌凡蛔⒈?、賦的原因,劉勰認為是"賦'同”“'比'顯而'興'隱”⑥,《正義》亦贊同此說。這就是說,《毛傳》不厭其煩地將116篇興詩標(biāo)注出來,是因為這類詩含意比較隱晦,不易辨析?!睹珎鳌窐?biāo)注“興”詩的特點大致如下:關(guān)關(guān)雎鳩,在河之洲。《毛傳》曰:“興也。關(guān)關(guān),和聲也。雎鳩,王雎也,鳥摯而有別。水中可居者曰洲。后妃說樂君子之德,無不和諧,又不淫其色,慎

6、固幽深,若關(guān)雎之有別焉,然后可以風(fēng)化天下。夫婦有別則父子親,父子親則君臣敬,君臣敬則朝廷正,朝廷正則王化成?!??翰孳媯???阜歳?!睹珎鳌吩唬骸芭d也。??海?聲也。草蟲,常羊也。??,躍也。阜蠡,?也。卿大夫之妻,待禮而行,隨從君子?!绷?xí)習(xí)谷風(fēng),以陰以雨?!睹珎鳌吩唬骸芭d也。習(xí)習(xí),和舒貌。東風(fēng)謂之谷風(fēng)。陰陽和而谷風(fēng)至,夫婦和則室家成,室家成而繼嗣牛。”這些詩所興之意,單從詩篇的表面意思難以看出,需要發(fā)注而后見。《關(guān)雎》乃興后妃Z德以風(fēng)化天下,《草蟲》所興為卿大夫Z妻依禮而隨從君子,《谷風(fēng)》乃興

7、夫婦和睦而家丁興旺。觀《毛傳》所釋“興”意,皆不出禮儀綱常等教化范圍。依此標(biāo)準,再看《左傳?文公七年》所引《葛?》之詩,該詩《序》云:“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棄其九族焉。”《毛傳》認為該詩是以葛?得河之潤澤而茂盛,以刺平王棄其九族。這恰與其所持“興”Z觀念相吻合,故釋《葛?》為“興”詩。倘照此理解,比、興就可以很明確地區(qū)分開來:“比”僅為比喻物象,“興”則寄托教化理想。然而,事情又并非如此簡單,因為《毛傳》一開始就將比、興混淆在一起了。陳奐云:曰“若”、曰“如”、曰“喻”、曰“猶”,皆比也,《

8、傳》則皆曰“興”。比者,比方于物;興者,托事于物。作詩者Z意,先以托事于物,繼乃比方于物,蓋言興而比已寓焉矣。⑦《毛傳》標(biāo)注的“興”詩中部分有“如”、有“喻”,故陳奐言其興中含比。也就是說,《毛傳》已經(jīng)將比、興相混淆?!睹珎鳌凡粌H將比、興混淆,又將興與政教倫理相聯(lián)系,這對漢代及后世的比、興觀產(chǎn)生了極大影響。漢代基本依《毛傳》觀念釋比、興:《論語?陽貨》“詩可以興”,何晏集解引孔安國語:“興,引譬連類”。(《十三經(jīng)注疏》)《周禮?春官》“教六詩”,鄭玄注引鄭眾語:“比者,比方于物也;興者,托事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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