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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脫道論》與《清淨道論》17《解脫道論》與《清淨道論》Anālayo原著王瑞鄉(xiāng)譯摘要本文從《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的觀點檢視《解脫道論》(theTreatiseonthePathtoLiberation,《大正藏》經號1648)。文章首先概述《清淨道論》的重要性,接著檢視《解脫道論》與無畏山寺派(Abhayagirimonastery)的可能關聯(lián)。然後提出二部著作之間的一些重要差異,並在文章最後評論這些差異。前言《清淨道論》由「上座部最著名的注釋家」1覺音(Buddhaghosa)論師所編著,它對上
2、座部傳統(tǒng)的重要性難以低估。作為「上座部的主要藏外文獻*文中的圓括號()和方括號〔〕的內容,為英文本原有。小方括號[]的內容,是譯者為了順暢或更明確所增補。*本文的翻譯,感謝高明道老師對部分文句的翻譯提供寶貴意見,以及溫宗堃老師耐心修改、潤飾,在此一併致謝。中文翻譯若有任何誤詮或疏失,得歸咎於譯者的能力有限與粗心所致。1Law(1973:404)。有關覺音與其著作的最新研究,參見Endo(遠藤2008)和Pind(1992)。有關覺音的角色之評論,參見Kalupahana(1992:206-216)。18福嚴佛學研究第四
3、期/二○○九年四月二十日權威」,《清淨道論》是「一部簡要而完整的佛教教義百科全書」2。這部著作與其作者長久以來在上座部所擁有的崇高地位,從錫蘭史書《大史》(Mahāva?sa37.28-240)的傳說中可以看得出來。根據(jù)《大史》的記載,覺音完成《清淨道論》時,天神干擾,將其作品藏起來,他因而重寫一遍。第二次完成時,天神再次拿走他的心血成果,他只得再寫第三遍。終於在他寫完第三本時,天神歸還前二本。檢視後發(fā)現(xiàn),三個版本彼此之間毫無差異。I.《解脫道論》覺音編輯《清淨道論》的造詣,顯然從《大史》以來就倍受尊崇,乃至現(xiàn)今在傳統(tǒng)
4、的上座部圈子裡依舊如此。不過,在漢譯藏經中發(fā)現(xiàn)另一部性質極類似的著作之後,這種尊崇就大不如前。這部著作就是《解脫道論》。3根據(jù)《解脫道論》卷首的記載,它是由優(yōu)波底沙(Upati?ya/Upatissa)阿羅漢所編輯,由第六世紀初的僧伽婆羅(Sa?ghapāla,Sa?ghavarman或Sa?ghabhara)譯為中文。除了漢譯本之外,這部著作的摘錄保存在藏譯[藏經]中。4有關漢譯《解脫道論》所依據(jù)的原著[所用的]語言和來自何處,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5總之,比較肯定的是,《解脫道論》在許多方面呈現(xiàn)出與《清2?ā?amo
5、li(1991:XXIII)和Adikaram(1946:4)。3《解脫道論》見於《大正藏》T32,no.1648,p.399c-461c(Nanjio(南條文雄)編號1293)。漢譯題名「解脫道論」的對應梵語可以是Vimuktimārga-?āstra或Vimuktimārga-nirde?a。4摘錄段落見於德格版編號306或北京版編號972,題名作Rnampargrolba'ilamlassbyangspa'iyontanbstanpazhesbyaba,對應於梵語Vimuktimārga-dhutagu?a-ni
6、rde?a(解脫道頭陀行演說)。此摘錄段落描述頭陀行,由九世紀Vidyākaraprabha所譯。藏譯經文已收編於Sasaki(佐佐木1958)和Bapat(1964)。Bapat(1944)(亦參見Bapat(1964:XV))提到在某些版本的藏譯藏經中,Vimuktimārga-dhutagu?a-nirde?a多出一段可疑的段落,有幾段引自其他不相關典籍的經文,那或許是抄寫者的失誤所致,他可能不小心從《諸經要集》(Sūtrasamuccaya)將經文誤抄過來。在《有為無為抉擇》(Sa?sk?tāsa?sk?ta-
7、vini?caya)也可以發(fā)現(xiàn)《解脫道論》的摘錄。《有為無為抉擇》是一部有關各部派教義的概要書,同樣地一直保存在藏譯[藏經]中(有關此典籍的研究,參見Skilling(1987:7))。在斯里蘭卡的無畏山寺所「發(fā)現(xiàn)」的《解脫道論》巴利本,以錫蘭文於1963出版,但已被證實不是真品,參見Bapat(1972),Bechert(1989)和Endo(遠藤1983)。5Nagai(永井1919:70)認為這部著作原本出自錫蘭或柬埔寨。然而,Bapat(1937b:LIV)強《解脫道論》與《清淨道論》19淨道論》高度相似。有一
8、個地方特別能顯示二部著作之間的關聯(lián)。在該處,覺音提到「有人」主張性格類型是「過去的習慣」、「界」和「體液」的結果。6法護(Dhammapāla)在《清淨道論》的注中解釋,所說的「有人」意指優(yōu)波底沙,而《解脫道論》正採取這種立場。7法護的確認是正確的,因為《解脫道論》確實將這三個因素列為性格類型的條件。8根據(jù)法護的證實,似乎覺音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