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文清與安陽路德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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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蘆文清與安陽路德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蘆文清與安陽路徳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09)文民一初字第773號民事判決書原告蘆文清,男。委托代理人張平,安陽市職工法律維權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吿安陽路德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民,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王閩紅,女,1960年3月4H生。委托代理人李長喜,安陽市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蘆文清訴被告安陽路徳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徳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蘆文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平、被告

2、委托代理人王閩紅、李長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蘆文清訴稱,原告系被告路德公司處的職工。2002年4月路德公司進行了工資改革,由每月450元工資調整為600元,但至今未支付差額工資。2007年10月被告與原告終止勞動關系?,F(xiàn)被告拖欠原告66個月的差額工資(2002年4月一12月、03年、04年、05年、06年、07年1月一10月)共計8800元。到LI前為止,被告仍未給原告交付在崗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金6369.5元及未按法律規(guī)定將原告的檔案交付失業(yè)中心及辦理失業(yè)手續(xù)。因此,原告現(xiàn)依法請求判令:1、被告給原告補交養(yǎng)老保險金6369.5元;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差額工資8800

3、元;3、被告為原告辦理失業(yè)手續(xù)及依法享受失業(yè)保險金待遇。被告路德公司辯稱,路徳藥業(yè)公司慶大分廠實行效益工資,不欠發(fā)慶人分廠任何人工資。1997年以來經(jīng)濟效益一直不好,連年虧損,為使慶大分廠生存下去,職工不下崗,公司決定慶大分廠實行租賃承包經(jīng)營(見承包協(xié)議書)。2002年4月公司出臺員工工資改革實行方案是為了調動廣大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而制定的,不包括慶大分廠任何一個崗位的工資標準。慶人分廠召開會議研究工資調整方案,為了調動職工積極性,決定實行效益工資考核發(fā)放,崗位不同固定發(fā)450-400元/月,效益考核150元/月,以獎金形式發(fā)放。慶大分廠于2005年10月給職工上調

4、工資為500—450元/月,2007年上調到660元/月。2008年、2009年也不欠任何工資。原告訴訟時效已超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原告于數(shù)年前就于被告終止了勞動關系,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請。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路徳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營業(yè)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原告在被告路徳公司慶大分廠T作,雙方于2007年10月份終止勞動關系。2009年6月16口,原告以其為申請人,被告為被申請人向安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中請,請求1、裁決被中請人補交養(yǎng)老保險金6369.5元。2、支付差額工資(2002年-2007年共66個月)8800元。

5、3、被巾請人為巾請人辦理失業(yè)檔案手續(xù)。安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查以其申訴請求己超過勞動仲裁申訴時效為由不了受理,原告不服訴至法院。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勞動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予以證明,上述證拯均經(jīng)舉證、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木案事實的依據(jù)。本院認為,原告的中訴己超仲裁吋效。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chǎn)生的支付工資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口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Z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ZUo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ZEI為勞動爭議發(fā)生ZHo《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勞動

6、關系終止的,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口勞動關系終止之H起一年內捉出。原告訴狀中認町雙方勞動關系自2008年10月終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屮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故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提出申訴U超過法定一年仲裁時效。原告雖提供信訪局來訪事項轉送辦理通知單以證明時效的中斷,但該通知單的信訪字號及落款H期冇明顯修改的痕跡,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的中訴已超仲裁中請期限,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

7、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樣》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Z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冋原告蘆文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蘆文清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木,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屮級人民法院。審判長:杜文君審判員:晁震審判員:薛蓉二00九年十月二I?四口書記員: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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