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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師范大學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課程論文教師評語:成績評定:分任課教師簽名:摘要:格勞秀斯作為近代國際法的鼻祖,它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家以及國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實在法和自然成分。國際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類共同意識基礎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數(shù)國家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僅對和平時期有效,在戰(zhàn)爭時期也有效。本文結合格勞秀斯國際法思想,對現(xiàn)代國際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論進行了簡要的探究和闡述。正文:雨果·格勞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世界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之
2、一。一、生平與著作雨果·格勞秀斯(Hugo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蘭的德爾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國的羅斯托克。1599年,格勞秀斯帶著博士學位和大金牌從法國載譽回國,在海牙擔任大律師。以后又進入政界。
1618年,格勞秀斯因卷入荷蘭歷史上一場罕見的政治與宗教爭端而被捕入獄。后在其妻瑪麗亞的巧妙安排下僥幸脫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國國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熱情接待。并于1623年2月26日從法國國王那里取得了歸化證書。從此之后,格勞秀斯便開始潛心著述。
1634年,格勞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賞識而被任命為瑞典
3、駐巴黎大使,這一職位是當時“瑞典外交部門最高職務”。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處受制。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爾摩受到盛大歡迎,但卻沒有新的任命。他便決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為其準備了一條船,并送到留培克。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羅的海遇到風暴,在波美拉尼亞海岸觸礁。上岸后,格勞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輛敞篷運貨車希望到達盧卑克,但離開羅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臥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歸國途中,時年62歲。格勞秀斯的遺骸臨時安葬之后,移葬于故鄉(xiāng)德爾福特。格勞秀斯曾以簡潔的語句,為他自己寫下T墓志銘:“GrotiusHie
4、HugoEstBatavumCaPtivusetExsulLegatusregni,SueciaMagni,Tai.”意為:“荷蘭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國的公使胡果·格勞秀斯長眠于此”。
他的著作《戰(zhàn)爭與和平法》、《捕獲法》和《論海上自由》,全面系統(tǒng)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才使他成為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譽為“國際法始祖”。一、理論主張1.主權理論最早提出國家主權學說的是16世紀法國思想家讓·布丹。1成功地把主權概念由國內政治引申到國際政治的,則是格勞秀斯。其主權思想主要有以下幾點:(1),主權的不可剝奪性。他認為主權即“權力的行使
5、不受另外一種權力的限制”。轉引自威廉·奧爾森、旅維·麥克萊倫、弗雷德·桑德受編:《國際關系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頁。在格勞秀斯看來,一國處理內部事務時不受他國控制,這就是主權的表現(xiàn),是國家存在的原則。這種觀點使主權成為現(xiàn)代國際體系的基石。(2),主權的獨立性與平等性。在《戰(zhàn)爭與和平法》中,格勞秀斯指出:“所謂主權,就是說它的行為不受另外一個權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為不是其他任何人類意志可以任意視為無效的。轉引自葉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頁。這就是說,國家的主權是獨立的、平等的,他
6、國不得任意干涉。(3)國家主權的相對性。主權的基本內容經歷了一個發(fā)展演變的過程。布丹提出的主權理論主要是否定教權的絕對權威,主張薄重各國對內部事務的管轄自主權。到了17世紀的格勞秀斯,則提出了國家的對外主權,并進一步把主權國家對外行使主權的行為規(guī)范到國際法的范圍內。他認為公民個人在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會求助于法庭,法庭會根據已經確定的準則作出判決;主權國家同樣應該把自己置于國際司法之下,以便維護一國和另一國公民的利益。這樣,一個國家在對外行使主權的時候并不是完全絕對不受限制的,為了各國的共同利益,各國主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國際法的制約。2.國際關系的基本
7、理論在國際關系研究的歷史上,歷來不僅有國家關系論與社會關系論的分野,而且存在三大國際思想傳統(tǒng):霍布斯主義(現(xiàn)實主義)、康德主義(普世主義)和格勞秀斯主義(國際主義)。國際主義傳統(tǒng)既不同于現(xiàn)實主義和普世主義又與它們相聯(lián)系,它對國際關系的描述依據的是國際社會的概念,一方面它反對霍布斯的自然狀態(tài),認為國際關系不僅僅是權力斗爭,國家之間還有共同的東西;一方面又反對康德的世界主義,認為主權國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實,國際沖突仍然存在,是國家而非個人才是國際社會的成員。他認為國家的團結或潛在的團結使得國際法得以實行,因而國家體系構成了國際社會。格勞秀斯承認國家體
8、系中有理性的因素,認為共同的法則和制度會把國家間的沖突限制在一定的范圍。這一點與康德的主張有相似之處。但另一面,他的眼光卻是國家主義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