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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收稅務研討畢業(yè)論文 國際稅法上居民的比較.doc》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財政稅收稅務研討論文題目:國際稅法上居民的比較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國際稅法確立居民概念的法律意義 居民是國際稅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國際上,不同社會形態(tài)的國家、同一社會形態(tài)在不同國家、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由于政治、經(jīng)濟、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對居民的稱謂及法律界定各異。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國際經(jīng)貿關系的發(fā)展和稅法慣例的國際化,國際稅法學界對居民這一概念已逐步達成共識,即按照一國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場
2、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負有納稅義務的人,[1]它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公司和其他社會團體?! 斦f明的是,國際稅法上的居民的概念最初源自有關的國際稅收協(xié)定。早期的國際稅收協(xié)定曾規(guī)定其適用主體為公民或納稅人。但公民的概念限于國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國籍國往往與公民取得的所得沒有直接聯(lián)系。而采用納稅人概念,則范圍又過于寬廣,難以確定,這是因為它實際上只按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來規(guī)定協(xié)定的適用范圍。既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屬于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國家,又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居住在締約國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國際稅
3、收協(xié)定適用范圍的一般標準。自1963年經(jīng)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提出《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草案》后,國際稅收協(xié)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確定協(xié)定適用主體的范圍,大多數(shù)國家的國內稅法據(jù)此亦逐步采用居民這一概念。實際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納稅人之間,不論是否為締約國國民,都須符合各國國內法規(guī)定的條件?! ≡趪H稅法上之所以要確立居民的概念,其法律意義在于: 1.區(qū)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通常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負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另一類是負有限納稅義務的
4、納稅人。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即對于源自該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該國申報納稅。未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就其源自該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則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單一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同時,當一個國家行使居民征稅權時,按國際稅收慣例,這個國家必須承擔對該居民所繳納的外國稅款予以抵免的義務。易言之,一個國家的居民到另一個國家投資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來源國行使所得
5、來源地征稅權,則該居民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稅款應在其所屬居民國按法定標準予以抵扣。這也是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優(yōu)先于居民征稅權原則的要求?! ?.維護國家征稅主權。在國際稅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稅權與所得來源地征稅權的沖突,又存在因國際稅收條約尚未對締約國國內稅法認定居民納稅人的條件作出規(guī)定所導致的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各個國家間對同一所得行使征稅權上的沖突。如何適當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zhí)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xié)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此外,依法確認居
6、民的概念和范圍有利于促進國際經(jīng)濟合作、科學技術交流及人員往來。 ?。ǘ﹪H稅法確認居民的標準 國際稅法上確認居民的標準可以區(qū)分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和公司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此,我們將分別予以比較論述?!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各國對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標準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 (1)國籍標準。根據(jù)本國國籍法應為本國公民的自然人,即構成稅法上的居民。國籍標準是從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權原則中引伸出來的,即國家對于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實施稅收管轄。但隨
7、著經(jīng)濟生活日益國際化,人們國際交往的日趨頻繁,許多自然人國籍所在國與自然人經(jīng)濟活動所在地的聯(lián)系較松散,采用國籍標準認定居民身份難以適應自然人實際所得和財產的狀況。在國際私法領域,出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優(yōu)先于國籍法的傾向,在稅收立法中目前也只有美國、菲律賓、墨西哥等少數(shù)國家仍堅持國籍標準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住所標準。一些國家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如果在本國境內擁有住所,即構成本國稅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國所得稅法規(guī)定,在英國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國擁有習慣性住所的自然人為英國稅法上的居民。[
8、2]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從各國立法與學說來看,住所應包括居住的事實和居住的意思兩個構成要件。住所與國籍的區(qū)別在于:住所是個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地域的民事聯(lián)系;國籍則是個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國家間的政治聯(lián)系,[3]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標準確認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國家比采用國籍標準的國家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國家甚少,一般在稅法中還附加居住時間的條件并稱之為“財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稅法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