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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學年論文題目:論自首的成立條件應用法學院法學專業(yè)2009級二班學號:姓名:指導老師:2013年3月10日論自首的成立條件【摘要】自首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它在中國源遠流長,在法律發(fā)展史上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并逐漸得以完善。我國與此有關的理論研究也歷久而彌新。正確地理解和適用自首制度,對于鼓勵和引導犯罪分子自動投案,改過自新,從而有效地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論述了一般自首、準自首和特別自身的成立條件,第一部分主要論述了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第二部分主
2、要從主體要件與行為要件的角度分析了準自首的認定條件;第三部分著重論述了特別自首制度的認定條件。關鍵詞:自首制度;一般自首;準自首;特別自首;成立條件【Abstract】Voluntarysurrendersystemisanimportantpenaltymeasurementofcriminallaw.Withitslong-standinghistory,voluntarysurrendersystemhasbeeninavitalplaceindevelophistoryoflaw,andreachesp
3、erfectiongradually.InChina,theoreticalresearchrelatedtovoluntarysurrendersystemremainsunshakableandupdatingconstantly.Aseveryoneknows,voluntarysurrendersystemisabletoencourageandguidethecriminaltocorrecthiserrorsandmakeafreshstart,thusberealizedeffectivelyth
4、epurposeofpreventingcrimebydecreeingpunishment.Thispapermainlydiscussesthegeneralsurrender,quasi-surrenderandspecialconditionsofitsown,thefirstpartmainlydiscussesthegeneralconditionsofitsestablishment.Oneisthevoluntarysurrender,twoistheconfessionofhiscrime;t
5、hesecondpartmainlyfromthesubjectandbehaviorofthepointofviewoftheconditionsofthejudicialrecognition;thethirdpartfocusesonthedeterminationconditionsofspecialvoluntarysurrendersystem.Keywords:Surrendersystem;Generalsurrender;Quasi-surrender;Specialsurrender;qua
6、lification引言自首制度是我國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的刑罰制度,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國1979年《刑法》對自首制度做了明確規(guī)定,但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我國現行1997年《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备鶕鲜龇梢?guī)定,筆者認為,行為人犯罪后,在司法機關發(fā)覺前主動投案,并且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或者是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
7、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如實交代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其他的犯罪行為的,是自首。自首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存在著不同的分類,但是在論述自首的成立條件的時候,筆者認為還是應該依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分類作為論述的對象,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更準確地把握自首的條件,有利于在司法實踐對自首的科學認定。趙秉志.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87.因此,以下就一般自首、準自首、特殊自首的成立條件分別展開論述。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
8、的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以及98年《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一)犯罪以后自動投案根據1998年《解釋》的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