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bot方式投資中國水務法律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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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BOT方式投資中國水務法律風險研究  [摘要]BOT成為目前外商投資我國水務市場的主要方式,但因我國BOT相關立法粗陋,政府信用風險較大,以及水務市場的半市場化,導致外商BOT方式投資中國水務市場面臨諸如投資回報等多重法律風險。本文詳細分析了外商BOT方式投資中國水務市場的法律風險及其內在法理。 [關鍵詞]BOT水務法律風險外商投資   Abstract:BOThasbeenthemaininvestmentmodeforforeigninvestorstoinvestinChinesewaterindustry,butsuchinvestmentmodeisfac

2、ingwithvariouslegal.risksarisingfromthecoarselegalrules,unfaithfulgovernmentandhighlyregulatedwatertreatmentmarket.ThisarticlemainlyanalysesonthelegalrisksandtheirinherentjurisprudenceinvolvinginBOTprojectsinitialedbyforeignersinChinesewatertreatmentmarketindetails.   KeyWords:BOTWaterIn

3、dustryLegalRisksForeignInvestment 一、引言:洋水務敗給低效的BOT法律環(huán)境   1994年,我國開始研究BOT在基礎產業(yè)領域應用的問題,不少外國投資者也擬采用BOT模式參與中國的經濟建設。在此背景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5年發(fā)布了《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在1995年聯合下發(fā)了《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個《通知》構成了我國目前指導BOT項目試點工作的主要依據。目前,根據該《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的“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試

4、點審批”現已經被國務院取消。   后來,各部門又陸續(xù)發(fā)布了一系列與此有關的行政規(guī)章,其中主要包括:1、1997年4月16日,國家計委和國家外匯局發(fā)布了《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辦法》;2、XX年5月1日建設部發(fā)布實施的《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3、2002年9月10日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huán)??偩职l(fā)布《關于印發(fā)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yè)化發(fā)展意見的通知》;4、2002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最后一個文件對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環(huán)境影響甚大。   總起來看,目前我國關于BOT投資方式的法律規(guī)則可謂甚

5、不健全:第一、法律階位較低。主要規(guī)則的制定機關為國務院辦公廳或各主管機關,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因此,從法律淵源角度來說,屬于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或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委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法律階位較低。第二、條文內容相當簡陋,存在許多立法空白。法律規(guī)則條文不僅數量少,而且內容簡單,對于BOT項目運作過程中遇到的諸多疑難問題均未涉足。這種法律規(guī)則上的模糊或空白給了執(zhí)法和司法機關以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第三、某些條文相互矛盾。第四、法律規(guī)則用語含糊,缺乏明確性?,F有的BOT投資方式相關規(guī)則卻在很多關鍵問題上采用了諸如“鼓勵”、“支持”等含糊其詞的用語,讓當事人無法據此判斷

6、規(guī)則的可適用性。比如《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huán)??偩株P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yè)化發(fā)展的意見》第三條即規(guī)定:“鼓勵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處理費收費質押貸款,籌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改造資金?!睆淖置嫔峡矗坪踉试S當事人進行收費權質押,但限于該《意見》的效力層級,又未能給收費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以明確的肯定。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否可以運用收費權質押變就頗費思量。粗陋的法律規(guī)則,伴之以地方政府和部分外商的不規(guī)范行為,導致了外商在中國水務市場投資上的大潰敗。   二、BOT方式投資中國水務市場法律風險縱覽 投資收益風險:付出是否就有回報? 1、水價:投資回報

7、的命門   外商投資中國水務市場的回報主要取決于水價。水價的確定和調整方式直接影響投資回報。目前,中國的水價仍處于管制狀態(tài),定價由政府主導,采用價格聽證會制度,根據保本微利原則收取自來水費和排污費。我國新《水法》中規(guī)定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yōu)質優(yōu)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XX年國務院辦公廳36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jié)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水價的四元組成。   全國各地水價相差很大,大中小城市水價差距也很大。2002年實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的城市中,收費標準最高的是蘇州市、常州市,均為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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