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赴國(境)外高水平大學

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赴國(境)外高水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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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赴國(境)外高水平大學交流學習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為推動本科生教育的國際化進程,擴大本科生的國際視野,提高本科生的培養(yǎng)質量,根據(jù)2016年4月15日《中共福建師范大學委員會常委會議紀要》(〔2016〕7號)精神,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調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財教〔2010〕286號)規(guī)定,經(jīng)研究,特制定本辦法。一、資助對象及資助計劃(一)資助對象:學制年限內的全日制在校在籍一、二、三年級本科生。已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獲得國(境)外單位獎學金資助和正在境外學習的本科生除外。(二)每年資助人數(shù):20-30人。二、

2、資助標準及經(jīng)費來源(一)資助標準每人資助一次簽證費用、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批準留學期限內的獎學金。獎學金資助標準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調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財教〔2010〕286號,附件1)中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的60%執(zhí)行。每人資助的總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二)資助經(jīng)費及發(fā)放經(jīng)費從校本科生國際交流學習專項經(jīng)費中開支。獎學金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本科生訪學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y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費、零用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出國前發(fā)放70%,剩余30%費用及簽證

3、費、往返國際旅費在按期回國之后,按照本項目的要求和協(xié)議,經(jīng)導師、學院考核合格之后進行發(fā)放(票據(jù)須符合財務報賬要求)。三、訪學期限與申請條件(一)申請訪學期限一般為6-12個月。(二)訪學目的應與本專業(yè)的學習、研究工作相關,研究工作具有較強的學科前沿性和較高的學術價值。(三)訪學單位應是國(境)外著名大學或科研機構。(四)申請條件:1.熱愛祖國,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2.學習勤奮,成績優(yōu)秀。本科學習平均績點應不低于3.0;3.具有較強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符合訪學國家和訪學單位的相關語言要求;4.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學術獎勵,以及國家人才

4、培養(yǎng)基地、基礎學科拔尖人才培養(yǎng)計劃實驗班、卓越人才培養(yǎng)計劃等類型的學生優(yōu)先選派。四、選拔程序(一)項目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及擇優(yōu)資助原則。(二)學院于每年4月和9月接受訪學的申請工作。學院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者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篩選排序,選拔結果在學院網(wǎng)頁上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推薦人選名單及申請材料、公示情況報教務處。(三)申請者應提交的申請材料:1.經(jīng)本科生導師簽字同意的《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出國(境)訪學資助申請表》(見附件2,本科生導師由學院指派);2.與申請內容一致的國外中英文邀請信;3.本科生學習期間的成績單;4.科研成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5.

5、訪學計劃書(本科生導師簽字認可)。(四)教務處會同國際處等部門研究確定人選并在教務處網(wǎng)頁公示3個工作日。五、派出與管理(一)入選資助的本科生簽署《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出國(境)訪學資助協(xié)議書》(見附件3)。訪學本科生所在學院應督促訪學學生按時完成訪學計劃并按期回國。(二)獲資助本科生自行辦理出國(境)手續(xù)。(三)本科生在國(境)外訪學期間,應遵守當?shù)胤煞ㄒ?guī)和訪學單位相關規(guī)章制度。(四)國內本科生導師應加強與本科生訪學單位和本科生的聯(lián)系,履行培養(yǎng)和管理職責。(五)訪學本科生應保持與國(境)內導師和所在培養(yǎng)單位的聯(lián)系,定期匯報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六)訪學結

6、束后,本科生按期回國報到,提交《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出國(境)訪學資助考核表》(見附件4),并于訪學結束兩周內在學院作一次公開訪學報告。(七)學生中途中斷訪學的,視情況追回全部或部分資助金額。應交回的金額原則上按以下方法計算:獎學金*(批準的訪學月數(shù)-實際訪學月數(shù))/批準的訪學月數(shù),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天數(shù)計。(八)訪學結束,逾期不歸的本科生,學校將全部追回資助費用,并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九)訪學本科生訪學結束后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學分互認和成績核算。(十)受資助的訪學本科生在規(guī)定學制年限內因申請自費留學等原因無法獲得本校本科畢業(yè)證書的,須退還全

7、部資助金。六、其他事項(一)選拔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取得訪學資格的申請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即取消資格,并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二)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附件:1.財政部教育部關于調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2.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出國(境)訪學資助申請表3.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出國(境)訪學資助協(xié)議書4.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出國(境)訪學資助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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